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涉公司章程條款全解讀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涉公司章程條款全解讀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重要規範性文件。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法》在強制性的規定之外,還留給公司章程諸多自治的空間,多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等方式表述。


儘管《公司法》規定了很多公司章程自治的條款,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關於公司章程的規定,仍然有許多亮點,以下述之。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解讀: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職權範圍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類似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司法》也沒有類似的規定。


但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第(一)項的但書部分而言,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是否突破太大,本文持有疑問——儘管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一書(以下稱“《理解與適用》”)中,對於此條的說明,還是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擴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解讀:


在本條中,司法解釋明確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公司特定文件材料。這條規定相比《公司法》,無疑更進一步,《公司法》並沒有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查閱公司資料的範圍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此作出另外的規定,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查閱公司製作會計賬簿涉及的有關憑證等資料,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東查閱會計憑證,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轄區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徑也不相同的情況,筆者已另文解讀。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而正式通過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並沒有採用徵求意見稿的該條規定,而是規定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公司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該條規定可以推知,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製作會計賬簿涉及的有關憑證等材料,但是,本文認為,公司章程不能突破公司法直接規定股東可以複製會計賬簿、原始憑證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材料。《理解與適用》一書認為,《公司法》並未將製作公司會計賬簿涉及的有關憑證、董事會會議記錄和監事會會議記錄等列入股東可以行使知情權的範圍,公司股東可以根據需要寫入公司章程中,作為公司股東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共同遵守的規範,保障股東權利和董監高的執業權力。


事實上多數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是照抄公司法條款,或者使用的是工商管理機關製作的示範文本,並沒有個性化的自治條款。那麼問題在於,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製作會計賬簿涉及的原始憑證等特定材料的範圍時,股東是否可以查閱該等憑證材料呢?本文認為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可能會存在不同的處理結果論,儘管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將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與公司章程進行並列列舉,並且棄用了徵求意見稿關於股東可以查閱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內容,似乎可以表明不支持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查閱該等憑證的訴求,《理解與適用》一書也表示我國《公司法》並未將製作公司會計賬簿涉及的有關憑證等材料列入股東可以行使知情權的範圍,公司股東可以根據需要寫入公司章程中,但是因為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該條的表述畢竟不夠直白、確定,本文預測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不排除還是可能會產生分歧。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法》並沒有列舉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列舉了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不正當目的情形,但是對於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的約定可以將該種情形排除在“不正當目的”的範圍之外。


事實上,《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對於公司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競業禁止或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與公司的利益具有天然的緊張關係,但是股東知情權系股東的固有權利,兩者存在矛盾,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交給公司章程自治,或者全體股東自行約定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複製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複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本條不允許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排除股東行使知情權,原因在於,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基礎性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賦予的固有權利,不容剝奪。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結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認可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可以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除了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規定外,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本條還認可全體股東可以約定股權繼承時其他股東可以優先購買。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九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於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解讀: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本條進一步規定了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為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提供了準確的指引,同時有利於保障轉讓股東的權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解讀: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本條進一步規定了股東可以放棄轉讓股權。本條,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尊重股東意思自治,一方面股東自己可以決定是否轉讓自己的股權,其他股東不能強行要求向其轉讓股權,另一方面又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其他股東則可以向轉讓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體現了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於股東個人意思,以及禁止反言的商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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