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別罪與非罪,堅持疑罪從無——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之二

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朱婕

案名:被告白銀醫藥公司等單位、被告人範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範某某、夏某某於2014年12月25日與白銀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書,以第一年交納承包費75萬元,以後每年遞增10萬元的價格,將該公司醫藥批發經營權和管理權承包經營五年。2015年1月15日,經白銀醫藥公司董事會決定並向所屬各部門、各零售門市部下發文件通知,任命夏某某為公司總經理,範某某為公司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二人承包經營白銀醫藥公司後,為牟取非法利益,由範某某提出並經夏某某同意,於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範某某先後聯繫被告單位弘盛醫藥、洞庭醫藥、益盛康藥業、肥東醫藥、華源醫藥及另案處理的力美藥業、美健醫藥、高某某、錢某、桑某某、韓某某等單位和個人,以白銀醫藥公司名義,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65張,價稅合計6335萬餘元,其中稅額920萬餘元,讓他人為白銀醫藥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63張,價稅合計2811萬餘元,其中稅額403萬餘元,從中非法獲利。

二、裁判結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白銀醫藥公司等單位及被告人範某某等人為他人虛開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範某某、夏某某違背公司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私自以白銀醫藥公司名義實施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徵,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宣告白銀醫藥公司無罪,並對涉案的其他單位和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和有期徒刑。

宣判後,被告人範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以原判認定白銀市醫藥公司無罪為由提出抗訴。

經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1.白銀醫藥公司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2.白銀醫藥公司沒有非法獲利。故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在審理過程中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意檢察院撤回抗訴。

三、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會議中強調,要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讓財產更加安全,讓權利更有保障。本案審理法院,通過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白銀醫藥公司既沒有犯罪故意又沒有非法獲利的情況下,嚴格落實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白銀醫藥公司無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的審理,體現了甘肅法院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嚴格依據司法政策和法律規定,認真甄別罪與非罪,著力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態度和決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