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來源丨棗莊市人民檢察院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為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在省、市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棗莊市檢察院積極參與山東省檢察機關和棗莊市“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週活動。4月20日,我市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通報了全市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情況。


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4月22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2019年度《山東省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和山東省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十大案例,滕州市檢察院辦理的狄某、丁某假冒註冊商標案入選。市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敬豔對該案作出批示肯定。

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省院新聞發佈會

高檔白酒以精釀的製造工藝、醇香的口感和其獨特的品牌價值堪稱白酒市場中“最閃亮的星”。而正是由於高昂的價值,往往成為假冒仿造的對象,一些不法分子出於貪婪逐利,以低劣的酒水灌裝冒充高檔白酒,肆意玷汙品牌價值,踐踏他人知識產權,也威脅著國民的食品安全。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為牟取暴利,僱傭丁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處民房作為生產點、三處民房作為倉庫,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藍的白酒包裝材料,用低檔白酒灌裝生產假冒上述白酒並對外銷售。公安機關在狄某租賃的生產點、倉庫,查獲並扣押尚未銷售的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藍等共2000餘瓶。經鑑定,上述白酒均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高達194萬餘元。

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存放假酒的倉庫

2019年8月21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狄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滕州市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同月28日滕州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狄某、丁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滕州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31日,滕州市檢察院以被告人狄某、丁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滕州市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3月3日滕州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狄某、丁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狄某、丁某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涉及註冊商標數量多、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辦案檢察官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精準引導偵查取證,精準認定犯罪數額,精準出庭指控,精準制發檢察建議,依法從嚴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保護了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一、提前介入,精準引導偵查取證。辦案檢察官在提前介入、審查逮捕階段就嚴格證據標準,針對犯罪數額認定問題,精準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查清犯罪事實、依法認定市場中間價格、規範涉案財物查封扣押等,及時補證薄弱環節。

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現場查獲的犯罪工具

二、指控有力,精準認定犯罪數額。辦案檢察官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參照相關典型案例,查閱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諮詢物價鑑定部門,精準認定犯罪數額,做到指控犯罪有力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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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召開聯席會

三、“隔空”指控,精準出庭“不打烊”。該案起訴後,受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影響,原定庭審日期被迫推遲。為使案件在審限內儘快開庭宣判,檢察機關與法院積極溝通協調,共同克服疫情影響,運用遠程視頻庭審方式審理。檢察官在視頻出庭時,積極探索簡明高效的指控方法,做到訊問簡明扼要、答辯有理有節,確保指控犯罪清晰嚴謹、有力有據,最終促使對關鍵事實存有辯解、抱有僥倖心理的兩名被告人,在庭審活動結束前均真誠認罪悔罪,法院判決後均未上訴。

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公訴人遠程視頻出庭

四、注重效果,精準制發檢察建議。辦案中,檢察官發現轄區內酒品銷售行業,存在酒品流通不規範、商店經營監管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監管漏洞和違法犯罪隱患。在研究相關監管規定、諮詢監管人員日常監管內容、實地走訪部分商店經營模式等工作基礎上,檢察機關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酒品經營全方位監管,一是排查剷除假冒酒品的生產窩點;二是嚴格監管酒品銷售商規範經營;三是加強重點人群監控;四是強化酒品經營普法宣傳。同時,與相關單位對接、座談,督促健全相關制度規範、開展專項清查行動、建立完善酒品監管長效機制,促進酒品流通市場有序、規範、健康運行。相關單位採納檢察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在生產、流通領域加大巡查力度,實現了監管全覆蓋,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假冒茅臺、五糧液、劍南春……非法經營達194萬餘元!

落實檢察建議聯席會

普法小貼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消費者:

1.購買高檔白酒應儘量選擇貨源可靠、驗貨制度完善的大型商場超市或是專業的酒水類電商平臺;

2.購買前可多瞭解名牌商標特徵,增強商標識別能力;購買時應仔細查看外包裝,印刷是否清晰,色調是否純正,批號文字是否規範;購買後應及時驗證防偽編碼、標識等;

3.發現可疑商品,可提交相關部門和消費者協會進行鑑定鑑別;發現“酒瓶回收”廣告等犯罪線索,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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