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購買充氣娃娃為男子提供有償性服務,不構成犯罪,為什麼?

【案例】劉某(女,21歲)為某足浴店員工,平時到足浴店洗腳的人總是問她有沒有特殊服務,當然這是指這裡有沒有賣淫嫖娼。劉某所在的店還算乾淨,竟然是正正規規的洗腳,沒有其他的色情服務。

女子購買充氣娃娃為男子提供有償性服務,不構成犯罪,為什麼?

平時劉某的工資不高,這活是做一單有一單的錢。苦思冥想的劉某偶然在網絡上賣的有各式各樣的充氣娃娃,靈機一動買了10個充氣娃娃。如果哪個顧客洗腳的時候問她有沒有特殊服務,她都會把充氣娃娃租給顧客用的想法拋出來。你別說,還真有的顧客經常租,當然劉某通過這個生意增加了自己的收入,終於可以月入過萬了。但是好景不長,足浴店被人舉報說涉嫌賣淫嫖娼,所有的充氣娃娃均被查獲。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劉某的行為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女子購買充氣娃娃為男子提供有償性服務,不構成犯罪,為什麼?

《刑法》第363條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就是淫穢物品的認定。

淫穢物品是具體描繪性行為的書籍、視頻、錄像、錄音等,這裡特別注意對身體生理等用於醫學的描述不是淫穢物品,有些繪畫等藝術作品也不得視為淫穢物品。

充氣娃娃是否可以認定為淫穢物品呢?當然不可以。

第一、 如果充氣娃娃是淫穢物品,那麼就應該禁止充氣娃娃娃娃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 將充氣娃娃解釋為淫穢物品,屬於刑法上在類推解釋,而且是不利於嫌疑人的,因此是禁止這樣解釋的。

第三、 充氣娃娃屬於一般的保健品。

既然如此,沒有淫穢物品,何來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劉某的行為也不構成容留他人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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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條【容留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容留他人賣淫,一個不可迴避的名詞是“他人”,也就是人。

是否可以將充氣娃娃解釋為人呢?答案明顯再次是否定的。

如果可以將充氣娃娃解釋為人,那麼如果破壞了一個充氣娃娃,那就是故意殺人,聽起來是不是很滑稽。

劉某容留的是物品賣淫,而物品是沒有任何生命的,這不符合容留他人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劉某的行為同時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女子購買充氣娃娃為男子提供有償性服務,不構成犯罪,為什麼?

《刑法》第250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經營罪有兩大特點:

一是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我們的任何一條規定不允許讓人使用充氣娃娃吧,更沒有規定不允許將自己買的充氣娃娃出租

二是必須擾亂市場秩序。

有的人說擾亂了賣淫嫖娼的市場秩序。

但是請注意賣淫嫖娼本身即是違法行為,這個市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其存在的市場也是一個違法的市場,既然如此,又何來擾亂之說呢?

很遺憾,劉某根本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女子購買充氣娃娃為男子提供有償性服務,不構成犯罪,為什麼?

結語:王某的行為儘管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的人說值得推廣,是一件好事,可以讓更少的人去賣淫和嫖娼,有的人覺的有傷風化,但是我想更多的民眾只是從情感上難以接受而已,無論如何這種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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