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老人被路人行李箱绊倒后去世”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案例一:

老人被路人行李箱绊倒后去世事件,从网络视频上可以看出整个事情的经过,于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的北广场2楼进站口,刘女士拉着行李箱,正常排队进站,谁料王女士逆行而来,不避不让的直接跟着行李箱走,明显旁边有空隙,不但不绕道,她还抬起脚试图跨过刘女士拉着的行李箱,却没曾料到,自己被行李箱绊倒了,绊倒后的王女士乘车回家的路上就出现了头疼的现象,后来直接送到医院,在治疗15天之后在医院去世。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行李箱主人刘女士存在过错,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女士并索赔62万。

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当时录像和当事人口述,以及证人证明,得出了结果:

对于刘女士而言并无过错责任:

首先,刘女士正常排到进站,没有随意走动;

其次,拉杆箱一直拉在自己的手里,并没有阻挡他人自由进出。

被绊倒者王女士责任:逆行;慌不择路。

本案于2020年9月29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但是,就目前网民的高呼“讹诈”的声音是有增无减。


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结合上述案件和法律分析:本人认为,本案应当算作意外事件,王女士的死亡由于病症造成。虽然家属得不到刘女士的赔偿,可以看看王女士身前是否有购买保险,可以找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理赔事宜。

案例二:

“王琦撞人案”是头条上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经过也是由监控记录下来的,当时事情发生在凌晨12点半到1点中左右,小区醉汉李某斌因小区地下车库挡车杆绊倒后被后来下班正常开车回家的王琦碾压致死,事发当时,王琦就打120急救,找保安,物业,积极配合处理,结果李某斌因抢救无效死亡。王琦于2019年7月20日被当地公安局拘留至今。在2020年1月14日由当地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现在貌似还没有宣判结果,看到王琦的家人在网上诉说王琦的冤屈。

从“王琦撞人案”来分析意外事件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此案件王琦家人一直认为是意外事件,也有部分法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案件,但是,公诉机关起诉的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法律上的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先来说一下起诉状的重点部分吧:

王琦一直被拘留,至今有14个多月了,案件也没有宣判, 按照起诉状上公诉机关的诉求和事实分析王琦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觉得,三年以下的空间很大,作为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而不是一味地喊冤,而是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因为我们的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处理公诉案件不是大家的想当然,也是非常谨慎的,除了证人、证物,做现场勘验,多次的模拟实验,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坏人,当然王琦在本案中也算是受害者,算不了什么坏人。

我们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和各方面的要求来认真实际考察其有没有预见能力,因为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对于一个没有判决的案件,我也是发表一下自己的个人观点,绝没有带偏网民的个人判断的意思,就当大家互相探讨罢了,我们要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定会做出公正公平的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