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關“長風5號-4”行動收網
為何走私凍品案近期高發?
5.26日凌晨,湛江海關“長風5號-4”行動收網,打掉走私凍品團伙8個,案值2.4億元;早前黃埔海關和東莞公安聯合開展的10.28專項行動更是查證走私凍品萬餘噸,案值10億元!
疫情下的僥倖心理和豐厚的差價利潤。
我國對進口某些肉類產品徵收一定的關稅和增值稅,這形成我國凍品進口的准入門檻,導致國內外凍產品的差價較大,豐厚的利潤驅使商家鋌而走險。加之疫情期間,部分商家會抱著僥倖心理認為容易躲避海關的監管。
擦邊球行為需警惕!
“走私被海關查到,不就是補稅或罰款”
“每次進口的貨物偷逃的關稅都不高,不會涉及到太大的偷逃稅額”
“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高於‘海關限價標準’就不會有問題”
“我只是個打工的,公司走私與我無關”
“公司並非走私貨物的貨主,不會追究到我的責任”
.......
以上想法都是屬於當事人對罪與非罪的理解誤區。
當事人自認為不構成犯罪,都只是些生意上的不當,但這不能成為無罪辯護的理由。不能說,“我不知道這是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當事人對這些行為在法律認識上低估了其違法性及不當性,恰恰這一誤區很要命,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了,也不明白自己為什麼犯罪,犯了何罪。
所以,當事人對這方面應提高法律認知,防範法律風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之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專業介入也很重要。
蔡某夫婦走私凍水產品案
早在2014年,盈科廣州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師已代理過海關總署督辦的走私凍水產品案,利用廣西邊貿政策,涉案金額過億,庭審時間從上午9點直至次日凌晨1點。
被告單位成員的蔡某夫婦,負責代理進口冷凍水產品,公訴機關指控其均參與走私冷凍水產品674櫃,偷逃稅額一千多萬,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如何最大限度地爭取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和維護其合法權益,成為考驗辯護人的一道難題。
丁一元律師從偵查機關偵查過程中收集、提取、鑑定程序存在的問題入手,同時結合蔡某夫婦在走私過程中無主觀故意、非重要地位和作用等量刑情節,最後蔡某妻子被認定從犯,予以減輕處罰,獲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丁一元律師十大親辦經典走私案
1、【輕判緩刑】 陳某輝,中山某公司報關員,涉嫌走私限制進口廢塑料14000多噸,經努力協調成為中山市首宗認罪認罰案,判走私廢物罪,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2018)粵20刑初166號】
2、【從犯輕判】劉某軍,海關總署督辦“305”專案,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牛、羊皮),偷逃稅額人民幣近1400萬元,經辯護認定從犯,得以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輕判3年。【(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2號】
3、【重審減輕】廣州天河某輪胎店個體戶陳某德,涉嫌從香港走私輪胎入境12275條,涉嫌逃稅金額2700多萬,本案歷經上訴、高院發回重審,中院重審後經辯護從輕處罰,主犯陳某德僅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1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97號】
4、【重罪輕判】陳某成,走私珍貴、瀕危動物製品(象牙和犀牛角),涉案貨值1000萬餘元,經辯護認定從犯,從輕處罰刑有期徒刑5年。【(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4號】
5、【二罪辯一罪】何某斌,指控走私武器(符合槍支標準仿真槍388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兩罪,一審走私武器罪無罪辯護成功,僅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定罪,輕判4年。【(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號】。
6、【緩刑】蔡某夫婦,利用廣西邊貿政策,走私普通貨物(凍海產品)進境,涉案金額過億,偷逃稅款1000多萬,福州中院開庭從上午9點至次日凌晨1點,最後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14)榕刑初字第212號】
7、【從犯緩刑】廣東順德某貿易有限公司報關員麥某健,走私柚木,偷逃稅額達1100萬元,經辯護認定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7號】
8、【降低數額】公司股東黃某玲,包稅接單轉包下家進口電子產品,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指控偷逃稅數額逾1820萬,經辯護將數額降低至687萬並認定為從犯,得以輕判4年。【(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8號】
9、【改變定性】增城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高某華(臺灣人)走私化工產品,經辯護由個人走私更改定性為單位走私,並認定自首,“實報實銷”判處8個月15天。【(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號】
10、【重罪輕判】 荷蘭人梁某飛(LIANG M FEI),走私製毒物品罪。從天津港走私製毒物品胡椒基甲基酮15噸、苯基丙酮8噸出口非洲,經辯護予以從輕處罰,蘇州中院輕判4年。【(2002)蘇中刑初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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