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不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後 該誰來承擔責任?

當有人問到這個問題時,很多人就不懂這方面的信息了,這是一個很老的問題,幾乎每天都有人問及,畢竟開車上路,運氣不好就會碰到這些問題!請有開抵押車的車友們認真看完:

法律的性質總是在不斷的進步,恰巧《侵權責任法》已經生效。所以,特此為大家提供一下法律規定,免得大家擔心和不懂。

最近經常碰到朋友打電話或上門問到的是:自己把抵押車賣給別人了,買家遲遲不肯過戶。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會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抵押車不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後 該誰來承擔責任?


2010年7月2日已經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編的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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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車輛買賣並已經交付了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車輛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出賣方也無需承擔責任。

所以,有抵押車的朋友,遇到本文描述的情形時,可以免於恐懼了。從法律上來看,新的法律規定是從抵押車輛的控制和受益角度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的。利之所生即損之所歸,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叫權利與義務相承一致原則。以前的法律對此沒有文明規定,導致了全國各地法院對待此類問題上各種判例都有,嚴重影響了法制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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