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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增值稅的稅率表,今天給大家整理全了,拿走不謝~

01
2020年最新最全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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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03

以下13%貨物

易於農產品等9%貨物相混淆


1、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種蔬菜罐頭。


3、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4、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乾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


5、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後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藥。


7、鋸材,竹筍罐頭。


8、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


9、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製品。


10、各種蛋類的罐頭。


11、酸奶、奶酪、奶油,調製乳。


12、洗淨毛、洗淨絨。


13、飼料添加劑。


14、用於人類日常生活的各種類型包裝的日用衛生用藥(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等)。


15、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農用汽車、三輪運貨車、機動漁船、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農機零部件。


04


增值稅徵收率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採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見附件)計算稅款時使用徵收率,目前增值稅徵收率一共有4檔,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


附件:一般納稅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一)5%徵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2、銷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3、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於房地產老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房地產老項目。(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財稅〔2016〕68號、財稅〔2016〕36號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4、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財稅〔2016〕47號 )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財稅〔2016〕47號 )


6、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財稅〔2016〕47號 )


7、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含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財稅〔2016〕47號 ,財稅〔2016〕68號)


8、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財稅〔2016〕47號 )


9、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


(二)3%徵收率


1、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銷售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6、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7、銷售自產的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9、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


10、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總局公告〔2012〕20號)


11、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12、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5、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6、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財稅〔2016〕36號附件2,財稅〔2016〕140號)


17、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18、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財稅〔2016〕36號附件2)


19、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財稅〔2016〕36號附件2)


20、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21、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


22、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46號)


23、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財稅〔2016〕68號)


24、提供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25、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鑑證諮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財稅〔2016〕140號)


26、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財稅〔2016〕140號)


27、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為甲供工程提供的、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③《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財稅〔2016〕36號附件2)


29、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30、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1、銷售自產、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32、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8〕97號)


35、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9〕17號)
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財稅〔2019〕24號)


(三)3%徵收率減按2%徵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 ,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 ,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稅〔2016〕36號附件2)


(四)減按0.5%徵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五)按照5%徵收率減按1.5%徵收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六)應當適用(非可選擇)簡易計稅:


1.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4.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5.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素材來源於網絡丨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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