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钱是不是就不要打官司啦?千万不要有这种想法

当事人咨询完问题后,询问没有钱能起诉吗?这是很多人在起诉时都会思考的问题。因为一旦启动诉讼程序,不但要耗费时间、精力,还要耗费金钱,而且没有人可以保证官司一定会胜诉,如果不起诉,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钱更难要回,面对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对规定存在误解,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想象的那样。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援助制度,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到司法行政机关,从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到信访问题,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向上述机关申请司法救助,通过该制度的设计很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获得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机会,不仅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实务案例可知,每年都有大量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或者减免相关费用。这些问题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也可以搜索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照适用即可。

有一些案件,当事人能够拿得出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但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通常都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名下的财产,但申请财产保全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作保证,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却不是司法援助的范围,很多的当事人因此未能保全财产,导致在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因无法查询到财产信息,不能采取扣押、冻结、划拨的执行措施,这些财产信息当事人又不能有效获取到,致使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所以这篇文章要向大家普及一个常识,以解决诉讼中财产保全不能提供时的一个方案,就是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需要申请保全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取得保单保函后提交给法院,经法院准许后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即缓解了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交担保的资金压力,也减轻了人民法院审查担保可靠性的压力,相对于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得不到履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还是可以接受的。具体的投保程序,可详见既担保有担责,快速带您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可能会有人质疑,为什么我的案件不能得到司法救助呢,这里列举一下可以救助的条件,以供参考。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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