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要求外地施工企業到中標所在地註冊分支機構的涉稅問題處理

目前,全國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把稅源留在當地,都強行要求外來的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註冊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結果無意中增加了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業的公平競爭,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為了給建築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支持民營建築企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多部門三令五申發文件,禁止強行要求外來施工企業在中標所在地成立分支機構,否則是違法行為。

(一)法律依據分析

1、《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的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第一條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嚴禁設置地方壁壘。不得對外地企業設立審批性備案和借用備案名義收取費用;不得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註冊獨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強行扣押外地備案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不得要求企業註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等。”

2、《關於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髮[2017]99號)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部委聯合發文《關於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髮[2017]99號)第二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堅決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築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關於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849號)第十五條規定: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支持民營建築企業發展的通知》(建辦市〔2019〕8號)的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支持民營建築企業發展的通知》(建辦市〔2019〕8號)第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給予外地民營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和備案事項,不得要求民營建築企業在本地區註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據該以上政策文件的規定,地方政府強行設置市場進入壁壘,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爭奪稅源,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是政府的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如何發現,施工企業可以向上一級的城鄉建設廳(局)舉報,情節嚴重者,將被視為黑社會勢力的保護傘,堅決予以打擊。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的規定

根據建市規[2019]1號第二條和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是違法轉包行為。

(二)跨省或跨地級行政區域承接工程的涉稅處理

為了解決許多建築企業母公司中標、子(孫)公司施工或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第三條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第五條的規定,跨省或跨地級行政區的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按照工程結算價預交2%(一般計稅項目)或3%(簡易計稅項目)的增值稅。基於此稅收文件的規定,跨省或跨地級行政區域承接工程的涉稅處理如下

1、建築企業母公司中標、子(孫)公司施工或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稅收問題的解決之策

對於現有的具有總分公司體制和母子(孫)公司體制的建築企業,基於建築市場中標資質管理的要求以及為了考慮子公司(孫公司)或分公司有業績,有活幹,允許總(母)公司中標,分(子、孫)公司施工,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採用以下兩步法進行操作。

第一步,在招投標環節,總公司或母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進行招投標。

第二步,在合同簽訂環節,如果中標後,則總公司或母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先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後,總公司、分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或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與發包方或業主簽訂三方協議,協議明確以下三點:

一是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權子公司(孫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或者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孫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授權集團內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或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

符合以上合同簽訂技巧,則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總公司或母公司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對於沒有設置總分公司體制和母子(孫)公司體制的建築企業,即只有一個具有建築資質的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中標的項目,根據稅總髮[2017]99號的規定,當地政府不能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將稅源留在施工所在地。該中標的施工企業,採用“總公司+項目部”或“總公司+區域公司+項目部”的管理模式,只要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按照工程結算價預交2%(一般計稅項目)或3%(簡易計稅項目)的增值稅,和向工程所在地地稅局按照工程結算價預交0.2%的企業所得稅,剩下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向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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