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不上被诉至法院,欠款人辩解称意识不清楚情况下打的借条

2008年1月27日(2007年腊月二十日),郑某向刘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支(由原告执笔书写,被告按手印),载明“今借到 刘某人币伍仟元正(5000元) 郑某 2007年腊月二十日”;2009年4月5日(2009年古历三月初十)郑某向刘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借据一支(由原告执笔书写,被告按手印),载明“今贷到 刘某人币肆万元正(40000元)月息0.015元 郑某 2009年古历三月十日 ”,借款后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偿还借款5000元,2011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1000元,2015年8月15日偿还借款5000元,再无偿还。

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榆阳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及偿还义务。

郑某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审中提出原告出具借据中的手印非被告手印,经鉴定为被告郑某手印后,被告又提出该借据的指纹是其指纹,但借据是在被告意识不清楚的时候打的,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综合原告的经济实力及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庭审发言,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郑某向刘某偿还借款45000元及以借款本金4万元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M)

借款还不上被诉至法院,欠款人辩解称意识不清楚情况下打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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