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國創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合夥企業註冊地陷阱

1.稅收窪地

在實務中,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也有很多企業出於稅負的考慮,選擇在西藏山南、新疆霍爾果斯等地註冊有限合夥企業,因為這類地區常給予企業兩種稅收福利:核定徵收和財政返還。這類給予特殊稅收待遇的地區被行業內稱為“稅收窪地”。

(1)核定徵收。

案例

羅老闆是福建某地註冊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該合夥企業主要從事管理諮詢,共取得了1 000萬元的收入,發生了經營成本和費用等可扣除項目100萬元。如果合夥企業採用查賬徵收的方式,羅老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 000-100)×35%=315(萬元)。如果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最低僅需繳納1 000×10%[11]×35%=35(萬元)。所以,對於增值越高的業務,核定徵收的方式越能降低稅負。

【核定徵收釋義】

核定徵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九條的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年徵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2)財政返還。

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將所有稅收按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增加財政收入,紛紛採取對入駐企業承諾對企業納稅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財政返還。例如,財稅〔2009〕167號文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江西省鷹潭市政府便於2010年7月出臺《鼓勵個人在鷹潭市轄區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獎勵辦法》規定,如果個人限售股東願意來本地營業部減持,政府可將限售股東減持個稅的地方實得部分的80%作為獎勵再返還給納稅人。納稅人如果願意將獎勵全部留在鷹潭投資置業的話,還可按個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再獎勵[12]。

2.三五互聯案例

三五互聯(300051)是一家廈門的上市公司,該公司上市時有1名股東,名為“廈門中網興管理諮詢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0日,“三五互聯”發佈《關於股東公司名稱及地址變更的公告》,該公告稱其股東“廈門中網興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遷址並變更名稱為“西藏山南中網興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網興”)。為什麼中網興從福建廈門搬家至西藏山南?究其原因是西藏山南政府在彼時給予遷址至山南的公司直接在工商變更為合夥企業的政策,並且合夥企業在納稅後可以享受實繳所得稅60%比例的地方財政返還。我們將中網興的股東龔少暉以1.2億元的價格減持三五互聯股票]的稅負做個比較:

(1)如果中網興為福建廈門公司。

中網興企業所得稅稅負:(12 000-712.5[14])×25%=2 821.875(萬元)

龔少暉個人所得稅稅負:(12 000-2 821.875)×20%=1 835.625(萬元)

實際稅負合計:2 821.875+1 835.625=4 657.5(萬元)

(2)如果中網興為西藏山南合夥企業。龔少暉個人所得稅稅負:(12 000-712.5)×20%=2 257.5(萬元)

當地財政返還:2 257.5×60%=1 354.5(萬元)

實際稅負合計:2 257.5-1 354.5=903(萬元)

由此可見,中網興從福建廈門搬家至西藏山南後,再從有限公司變更為合夥企業,龔少暉的套現稅負可節省3 754.5(=4 657.5-903)萬元。

但不論是核定徵收還是財政返還,這種地方稅收福利都存在一定的執行風險。以上述三五互聯為例,雖然中網興的稅收籌劃的頂層設計非常好,但在落地環節卻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煩,中網興遷址至西藏山南後,並沒有如設想的那樣從公司變更為合夥企業。這又是什麼原因呢?原來在中網興搬家前,曾與山南招商引資部門談妥:第一步,中網興從廈門搬家至山南;第二步,中網興不經稅務清算直接由公司變更為合夥企業。但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法人變更為合夥企業,企業所得稅清算是必經的程序。山南的土規定顯然是與國家的稅法相沖突的,實施了一段時間後便被緊急叫停。於是便有了中網興只搬家卻無法變更的尷尬事兒。筆者提示,當企業選擇稅收窪地註冊持股平臺時,應充分考量以下因素。

3.擇址的提示

(1)地方給予的稅收福利是否與現有法規相沖突。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因此,對於地方政府承諾的違法優惠,即使形成書面協議,該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隨時面臨被稅務局追徵的風險。

案例

X投資公司為某上市公司的股東。2013年,X投資公司擬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套現。考慮到該減持行為需要承擔高額稅負,X投資公司與某地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部門簽訂核定徵收稅款的協議,其中涉稅內容如下:按企業實際經營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核定徵收5.6%的營業稅及附加,3%的企業所得稅,0.72%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取得減持股份收入後,按照與政府簽訂協議中確定的徵收率自行申報繳納稅款。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各地稅務局對轄區內的股權轉讓行為進行

大檢查。該避稅行為被稅務局發現,最終稅務局認定,該上述協議違反了《徵管法》第三條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7號)關於投資類公司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按查賬徵收辦法重新計算稅款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並予以補稅。

(2)窪地稅收籌劃不適合做長期規劃。各地地方政府給予企業各種財政獎勵或者補貼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其本質屬於各地方爭奪稅源,並不屬於國家鼓勵的行為。國務院就曾在2014年發文,對該類行為給予清理和逐步規範。因此,從長遠來看,在稅收窪地註冊時承諾的稅收福利隨時都存在無法兌現的風險。筆者提示,稅收窪地適合有短期套現意圖並將承擔鉅額稅款的企業。如果是作為長期持股平臺,由於窪地政策的不穩定性,尚需綜合考量工商變更的便利性、稅收福利的可操作性等諸多因素,做出慎重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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