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網絡詐騙團隊:完了!

權威宣佈! 2020年5月起,這些新規將影響你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2019年10月14日通過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裡面明確規定了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並且於2020年5月1日施行,如下圖所示:

最高法院: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網絡詐騙團隊:完了!

【新規】重要的微信聊天記錄別刪!

互聯網迅速的發展,再給網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有一定負面的影響,有利也有弊。最些年來,網絡詐騙事件頻頻出現,多少網民陷身入套路之中,傾家蕩產妻離子散,給社會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詐騙集團估計要涼涼了!
這些網絡詐騙集團還是囂張嗎?

①“慈悲”的騙子:博士被騙23萬 騙子都心虛

博士生畢業的小王來到警局報案,稱其被騙23萬元。博士生小王收入可觀,為讓其資產升值便開始踏入股市。通過網絡平臺,小王結識了李某,李某自稱公司有一款主力產品“炒股神器”,可自動分析股市行情,還可推薦股票的購買和拋出。而實際上,這款軟件為劉某自制,只是個詐騙輔助工具。

最高法院: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網絡詐騙團隊:完了!

在看到以假亂真的網頁後,博士生小王便相信了李某,隨後按照李某給出的炒股“指示”,先後將23萬元拱手奉上。直到小王QQ被李某拉黑後,他才意識到被騙。所幸的是,民警及時將李某抓獲,為小王追回被騙錢款。而李某在接受審訊中還表示,由於小王過於好騙,自己都感到心虛,才及時收手。

盛行的網貸:卡里沒錢也被騙

今年12月,肖女士接到一通陌生來電,對方自稱是某購物網站售後客服,同時表明因肖女士所購衣服存在質量問題要給她退款。由於“男客服”所說信息極為準確,肖女士信以為真。當肖女士提出未發現170元退款後,對方以肖女士芝麻信用不足為藉口,要求其在“來分期”應用中操作。隨後,肖女士按照對方指示在該軟件上綁定了個人信息,不久後,她便發現“來分期”軟件界面上有3400元。

最高法院: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網絡詐騙團隊:完了!

實際上,“來分期”軟件上的3400元屬於肖女士個人所貸錢款,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肖女士在170元扣除後,將剩餘部分當做對方公司“營業額”打給了“男客服”。直到肖女士發現了“來分期”界面存在貸款流水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晚矣。在此,專家推薦用戶可安裝360手機衛士,使用其“騷擾電話攔截”功能,標記、識別騷擾、詐騙電話,以此保障個人網購環境更安全。

③罪有應得:詐騙女大學生致死的主犯被判無期

最高法院: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網絡詐騙團隊:完了!

2016年8月,廣東惠來縣19歲的女大學生妍妍遭遇詐騙,被騙走家裡省吃儉用攢下的9800元學費,由於無法承受打擊,她在留下遺書後跳海自盡。2017年12月28日,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明慧等七人電信網絡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其中,主犯陳明慧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網絡詐騙團隊:完了!

以上這些詐騙案例事件,足矣說明對社會的危害影響。現如今出臺相關法律規定,相信不久的未來。這些詐騙集團必走向末路,迎接法律的制裁,都逃不了法律的天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