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全市检察机关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晓丽姐姐,以后我出去打工,人家会不会不要我?”从事未检工作的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晓丽经常会被问到这个问题。她总是耐心地告诉那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你们以后只要遵纪守法,这些障碍没有了,因为我们已经将你们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前的事儿不会给你带来负面影响,你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放心地回归社会。”

近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院统一安排部署,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落实,既是一项重要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措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之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有机会改过自新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设置犯罪记录封存这一特别程序,就是为了弱化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进行消极评价,有助于减少犯罪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

活动中,全市两级检察院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发放《关于复工复产过程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调查问卷》等形式,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执行情况,并就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部分公安民警开展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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