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萬,勐侖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萬,勐侖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3月,勐臘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高額返息投資車行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東縣人,戶籍地雲南省勐臘縣關累鎮。2011年,王某與其胞妹各出資15萬元投資設立勐臘縣勐侖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汽車銷售,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按照多名被害人陳述,早在2007年起,被告人王某的父親經營勐侖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期間,即以投資入股或借款分紅形式向多名被害人籌集資金,每月定期返息分紅。


一直在填窟窿

王某供述,其自2011年11月起著手經營公司時,公司已有五、六百萬負債,其以入股返還利息方式對外借款,以月息2分返還利息,至2014年已發展吸納十幾位股東。2011年7月至2014年上半年,其公司在勐侖鎮獨家經營,正常盈利,能按時返還欠款本息並支付定額分紅。2014年下半年起,相繼有3家車行在勐侖鎮開業,對其公司市場份額造成衝擊,銷量下滑,出現資金漏洞。王某通過以借款返息、入股分紅、貸款、信用卡刷卡套現等方式維持公司經營。

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2013年至2016年期間,王某以投資入股分紅和借款1.8%至2.2%的月息付息方式,向36名群眾非法吸收資金1102.98萬元,至案發時尚有24人485.09萬元未收回。


惡意透支銀行信用卡

另公訴機關指控,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臘縣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臘縣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分行申請信用卡,並超期限透支1390418.84元,經發卡銀行多次有效催收後仍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處4年有期徒刑

勐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2.98萬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懲罰犯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財產485.08萬元。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違反金融管理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即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眾手中有閒散資金,卻又無處投資的心理,披著“私募基金”“借款”等合法外衣,許以高額回報,誘惑大家投資。當下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手段層出不窮,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群眾投資。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摒棄貪小便宜的心理,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無論犯罪分子非法集資的手段如何變化,花樣如何翻新,以“高息來誘惑”的實質沒有變化,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謹記高回報伴隨高風險,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竹籃打水一場空。


來源:勐臘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萬,勐侖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編輯:都市時報一點關注 字丹瑤

審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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