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法院發佈一則懸賞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111執4454號

關於黃珊申請執行童健濤民間借貸一案,本院已責令被執行人童健濤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下列義務:

(1)償付申請執行人黃珊借款本金5635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為標準計算至借款本金563500元實際付清之日止);

(2)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合計11105元;

(3)負擔本案執行費8035元。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童健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調查了被執行人童健濤的銀行、國土、工商、證券、房產、車輛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童健濤有財產可供執行。

如有發現被執行人童健濤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的,可依法向本院舉報。如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黃珊承諾獎勵舉報人實際執行到位標的款的5%。如有發現被執行人童健濤下落,可依法向本院舉報,經本院查證屬實,並查找到被執行人童健濤,申請執行人黃珊承諾獎勵舉報人1000元。

特此公告。

舉報電話:0551-65352589      

聯繫人:甘超

2020年4月15日

被執行人信息:

童健濤,男,1991年0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7199106290038,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太湖路111號新裡海頓二期135幢1710室售房掛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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