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辨別強制猥褻和強姦區別

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蘇某在臺州市椒江區魅力金座娛樂會所包廂門口走廊遇到在該會所上班的許某某,便責問許某某為何將其微信好友刪除,遭許某某否認後,蘇某稱要和許某某說話,二人進入了空包廂,為是否刪除微信好友及能否外出過夜而爭執,蘇某用手掐住許某某脖子,並威脅要掐死,期間還將手伸入許某某內褲中摸其陰部。許某某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佯裝答應要求。於是蘇某脫掉褲子露出生殖器要求許某某為其口交,見不願意,便用手將許某某的頭部往自己生殖器方向按壓。許某某趁蘇某坐在沙發上且沒穿褲子之際,赤腳逃出包廂並大聲呼救,蘇某試圖在包廂門口抓住許某某時將其衣服拉破。後許某某奮力掙脫逃離並報警。民警到現場後發現許某某脖子及腋下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傷痕、衣服破損。被告人蘇某隨後在該會所包廂內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在娛樂場所包廂內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有賠償並獲得諒解的情節,酌情予以從輕體現。辯護人辯稱,蘇某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是初犯、偶犯,被害人系娛樂場所女子,言行舉止讓蘇某產生誤會繼而作出強迫行為,其家屬在事發後數天便對被害人進行安慰,給予補償獲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掐脖並致傷被害人,行為惡劣,不宜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蘇某犯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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