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案件判处的刑罚比量刑建议重时的救济

近期收到了一起非法经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在明知是卷烟的情况下,接受卖家雇佣,半夜驾驶车辆运输卷烟至约定地点,用一次性手机联系买家后,完成交货,收取卖家运输费。本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给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在起诉时随案移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一审判决书却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未作评价,对公诉机关给到的量刑建议也未作评价,直接判处了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前四种情形。一审法院如果认为本案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证审判的情形,进而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该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确在刑事判决书中却径行作出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判决,甚至对认罪认罚的情节、量刑建议都未作任何评价,一审法院也认为无法反驳这两点,索性“避重就轻”,在判决书中不提也罢。一审判决显然属于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提起抗诉。

这样明显的错误判决,被告人显然不能认同,也提交了书面上诉状。无论原公诉机关是否提起抗诉,辩护人在二审阶段都应该尽早与出庭检察员沟通,如果能够得到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支持,那么二审法院改判的几率将会比较大。

非常遗憾,本案的原审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希望二审出庭检察员能够有所担当,依照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正确的出庭意见。虽然,在传统观念里,控辩双方是法庭交锋的对手,但控方亦应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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