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隴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的通告

儀隴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的通告

儀隴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我縣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南充市“十三五”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府函〔2017〕65號)等規定,現將全年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雜物通告如下:


一、露天禁燒範圍

1、全縣範圍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雜草以及燒荒等。

2、全縣範圍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或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禁止在縣城城區、重點林區、風景名勝區等重點區域內焚燒紙錢、冥幣以及燃放煙花爆竹。


二、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具體負責縣城城區範圍內的露天禁燒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的露天禁燒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建立網格化監管體制,壓實網格人員責任,加強巡邏檢查力度,確保轄區內“不見火光,不見黑斑,不見煙霧”的目標。


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對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拒絕或妨礙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舉報、投訴電話:縣公安局:110,縣農業農村局:7222993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7796110 ,生態環境局:12369。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儀隴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儀隴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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