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就自然默认为有效,为什么还要法院判决确认有效?

最近在一次会议上遇到了一位法官,他在交谈中提到了一种他认为毫无必要的诉讼:现在有一些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在他看来,这就是一种毫无必要的诉讼,他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1、按照正常的法律逻辑,合同一旦签订,就自然被默认为有效,无须通过法院确认合同有效;相反,合同的无效,反而是需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程序专门确认。

2、确认合同有效的判决,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它不包涵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内容,如果你希望法院强制对方履行某项合同义务,你的诉讼请求应该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某项合同义务,而不是确认合同有效。

3、即便你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只不过,这种判断是体现在判决书的论证推理过程之中,而不体现为判决结论。

所以,他认为,这种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毫无必要。

其实,我本人在理论上是赞同这位法官观点的,但是,如果你是一位律师或者法务人员,就不能全盘按照这位法官的观点去操作你的案件,为什么?

下面的案例,对理解这个疑问会有帮助。

合同签订后,就自然默认为有效,为什么还要法院判决确认有效?

A房地产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拖欠B工程承包商工程款200余万元一直未能偿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项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A房地产公司要给付B承包商三套房屋抵债,房屋的面积应该在100平米以上。但是,这个协议并没有具体约定用作抵债的房屋的具体位置、户号以及详细面积。

该协议签订之后,A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给付三套房屋,B承包商将A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第1项,要求确认A房地产公司与B承包商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第2项,要求法院判令A房地产公司按照协议给付三套房屋。

如果按照前面提到的那位法官的观点,这第1项诉讼请求是毫无必要的,仅提第2项诉讼请求即可,但是,在我看来,这第1项诉讼请求却并不是毫无必要,反而是一种有深意的设计。

我们看一下这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房地产公司与B承包商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没有约定抵债房屋的具体位置,户号,详细面积等内容,因此,B承包商要求给付三套房屋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无法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第1项诉讼请求,即: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但是,驳回了B承包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含第2项诉讼请求)。

从这一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门道:如果B承包商在起诉时,只提出第2项给付三套房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出第1项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那么,他将面临彻底全面的败诉。但是,现在,法院在判决结论中至少确认了抵债协议有效,显然,判决结论中有这句话与没有这句话的现实意义是不一样的,如果没有这条看似废话的效力确认,对方的压力将彻底解除。

所以,对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或者法务人员来说,要有科学设计诉讼请求的意识,不仅考虑法律的问题,还要考虑判决的可能形态及其现实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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