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小知識11、婚前贈與的房產未過戶,離婚時能撤銷嗎?

合同小知識11、婚前贈與的房產未過戶,離婚時能撤銷嗎?

婚前贈與的房產未過戶,離婚時能撤銷嗎?

問:男方婚前贈與女方財產一處,並有書面的贈與合同,婚後雙方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雙方離婚時,女方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男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請問:婚前贈與的房產未過戶能撤銷嗎?

張亞輝律師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房產為不動產,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過戶登記為物權轉移的生效要件,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即所有權轉移的效力,贈與房屋的產權才能合法轉移給受贈人,居住及交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本案男方婚前贈與女方的房產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仍屬於男方所有,另,本案也不適用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條款,故男方可以在房屋產權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合同經公證機構公證,且公證沒有明顯錯誤、贈與人就不能任意撤銷該贈與。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而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未經過公證,不受該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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