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怎樣避免違法調崗

勞動者由於在面對用人單位調崗時處於弱勢地位,不懂法律規定,往往吃虧不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應該自願合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就要在和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崗位職級明確並書面約定。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具有經營自主權,那麼怎樣才算企業的合理調崗或者違法調崗呢?在此主要考慮調崗的必要性,是否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調崗的必要性責任。

另一方面,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存在口頭承諾,而且時間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話,也是會被認定為默認調崗的,之後再以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由申請仲裁,將不被支持。所以,勞動者就要提前固定證據,依法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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