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多年不在村裡生活,卻被告知不能分得補償款?

在徵地拆遷中,許多拆遷戶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有些是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之間的,而有一些則是拆遷戶與其村組之間的,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進城務工人員貢獻出了許多力量,但當其所屬村組遇到了徵地拆遷時,其利益往往會被侵害,比如有的村委會以村民多年不在村裡、或者屬於外嫁女情形為由,拒絕將補償款分給村民,那麼這究竟合法嗎?


因為多年不在村裡生活,卻被告知不能分得補償款?

外出務工的村民是否有領取徵地拆遷補償款的資格,其核心問題在於,該村民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具有相應資格,那麼就理所當然有獲取補償款的權利,如果喪失了這種資格,那麼就不能去領取拆遷補償款了。


因為多年不在村裡生活,卻被告知不能分得補償款?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外出務工人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會因以下幾種行為而喪失: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於死亡時終止,即從死亡時起,外出務工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喪失。二是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即外出務工人員落戶在其他村,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隨即喪失。三是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在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之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被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內,其原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喪失。四是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如果有以上幾種情況,那麼外出務工人員就失去了獲得拆遷補償的權利,但除此外,即便外出務工、不在村裡居住達到10年以上,也是有獲得拆遷補償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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