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系列之“結婚前必須要知道的事”

結婚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勇敢。結婚後,新增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為了共同生活揹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此後兩人風雨共擔,榮辱與共,需要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成全。所以,結婚前必須要知道一些法律規定:

一、雙方需符合結婚的條件:雙方需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結婚雙方應為單身或已離異,若利用各地民政機關係統不聯網的漏洞反覆與不同人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因為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後代,未治癒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婚前的健康檢查雖然是自願的卻十分重要大家不可忽視。這使我想到歐美國家或是我國的高淨值人士做完全面體檢後才確定戀愛關係,說明對健康的重視。

二、雙方結婚必須自願。結婚應該是雙方自願的行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結婚的形式要件: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等證件親自到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結婚是很重要的人身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締結婚姻的雙方需親自到民政局辦理。1994年2月1日後,我國對事實婚姻不再認可。對於辦理過酒席向親朋好友宣佈結婚的行為,若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同居處理。

四、哪些情況會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部分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需注意的是:“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為什麼這裡有一年的時間限定了,因為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可以培養的,當事人在一年之內都沒有提出離婚,法律就不再賦予可以請求解除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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