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首創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工作機制

一般來說,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需要經過申請、受理、指定審查、審查、確認五個環節。但今後,在北京市房山區,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將可以省略這些環節。近日,房山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管局共同啟動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工作,成為我國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與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相結合的先例。


據房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國承介紹,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是指區法院指定指導法官對區市場監管局就本區消費領域糾紛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區市場監管局就本區消費領域糾紛主持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審查及司法確認的工作機制。
“這一工作機制建立了以法官全程指導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程序與司法確認程序無縫對接和‘一站式’辦理便捷通道為主要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劉國承說,“根據該機制,糾紛當事人在區市場監管局可‘一站式’辦理調解申請、簽訂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領取司法確認法律文書等全部事項。”
那麼,為何要對行政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房山區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科長黃華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屬於民事合同性質。“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穩定性,在當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司法確認工作,為行政調解提供了堅強的司法保障,對於行政機關調解職能發揮、推動行政調解工作開展具有促進作用,可有效鞏固行政機關調解成果,從源頭上化解消費領域矛盾糾紛,提升市場監管能力和水平。”黃華說。

關於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形成的法律背景,劉國承介紹,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2010年8月29日審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司法確認制度被正式確定為我國國家司法制度。2012年8月31日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司法確認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人民調解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人民調解協議。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北京法院優化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中規定,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這為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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