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資質管理制度何去何從?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建築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的資質管理制度。幾十年來,這項制度在我國建築業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對促進建築市場的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時也使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率保持在可控範圍之內。毫無疑問,資質管理的制度對幾十年來的建築業發展是功不可沒的,也是符合我國建築業市場發展在這個階段的實際情況的。

當然毋庸諱言的是,隨著建築業市場體系和法律法規體系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百年未遇之大變局和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的大背景下,以資質管理為主要特徵的市場準入制度也顯現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和問題。資質管理何去何從?筆者認為,應該順應行業的發展大勢,取消資質管理制度,在吸收國外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的市場化的准入制度和質量安全保障體系。


取消資質的理由

首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實際上也就是要放開事先審查、降低入門關,注重事中事後的監督。但我國目前對建築企業的分級資質管理模式卻是注重事先審查有餘,而對事中事後監督不足。加強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由發包人來選擇客戶,由市場來決定企業的准入門檻高低,必將會更加正確、更加精準,也更易於維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其次,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事故與資質並無必然的聯繫,從我國近年來建築領域發生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來看,資質並非是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1.例如2016年,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倒塌特別重大事故的原因是冷卻塔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壓縮工期、突擊生產。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未按要求制定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拆模工序管理失控。事發當日,在7號冷卻塔第50節筒壁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致使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護,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載,造成第50節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體系連續傾塌墜落。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壓縮工期,並非是資質。

2.2020年,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責任單位泉州市新星機電工貿有限公司將欣佳酒店建築物由原四層違法增加夾層改建成七層,達到極限承載能力並處於坍塌臨界狀態,加之事發前對底層支承鋼柱違規加固焊接作業引發鋼柱失穩破壞,導致建築物整體坍塌。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違法改建,監管嚴重缺位,也並非是資質。

3.2009年上海“樓脆脆”事件,堆土是造成樓房倒覆的主要原因。施工方在事發樓盤前方開挖基坑,土方緊貼建築物堆積在樓房北側,堆土在6天內即高達10米。土方在短時間內快速堆積,產生了3000噸左右的側向力,加之樓房前方由於開挖基坑出現臨空面,導致樓房產生10釐米左右的位移,對PHC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產生很大的偏心彎矩,最終破壞樁基,引起樓房整體倒覆。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符合施工規範,而非資質。

4.2008年杭州地鐵湘湖站“11·15”坍塌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築。監測單位(安徽中鐵四局設計研究院以浙江大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名義,實為掛靠)施工監測失效,施工單位沒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違規施工,也並非資質。


從上述近年來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問題和資質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美國、英國等國家早在一百年前已取消了資質管理制度,而是以市場為主對建築行業進行調節,這些國家的工程質量也都得到了保證。從國內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國外取消資質的實踐經驗來看,目前國內取消資質勢在必行。


再次,雖然我國目前強調禁止違法分包、轉包,但在嚴苛的資質分級管理制度下,反而使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最終出了質量問題更是難以界定各方責任,而取消資質後行政機關將能夠直接面對不同的市場競爭主體,進一步保證管理的透明性。

最後,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科技不斷進步,創新成為新時代的主要任務,國內湧現了諸如華為、高鐵、量子通信等取得了卓越成就的企業。但目前我國的建築企業花費大量精力、財力在取得資質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科技創新,若是建築企業能把這些精力、財力放到技術創新上,一定能更好地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吸收國外先進做法基礎上,建立符合國情的質安保障體系

1.設立保險制度。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場行為,用經濟利益關係保證市場競爭主體的品質。在完善的保險制度下,施工質量水平較差的企業,在投保時就要付出高額保費,甚至沒有保險公司願意為其承保,此類企業因此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最後會逐漸被市場淘汰。

2.加強監理的職責。在當前的環境下,監理幾乎是發包人的附屬,聽從發包人的指令行事,在質量監管中的作用十分微弱,在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中,監理往往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對監理制度進行改革,加強監理的職責迫在眉睫。對此,我認為監理應該由政府來招標投標。落實飛檢制度以及對監理設立嚴格的監督和懲罰制度。另外,目前的監理取費是不適應市場的,所以應該在提高監理費的前提下,確定合理低價的中標原則。

3.加強建造師的主體責任。建造師是建築團隊的靈魂人物,加強建造師的主體責任是重中之重。

4.加強發包人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負責和監督,在選定承包人後,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以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也應當承擔主體的責任。

5.加強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責任。取消資質管理制度後,政府可以加強對事中以及事後的監督監管,在事中和事後進行監管,政府能夠對項目和企業有著更加清晰地認知,監管的便利性也將大大增加。

6.要加強對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罰力度,一旦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論是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發包人的項目經理、設計師、勘察負責人、監理,終身不能進入該行業。

7.加強誠信體系的建設,借鑑國外的制度,建立建設施工企業參與,社會監督,行業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考核的一整套誠信體系。


當前,《建築法》的修訂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資質問題是此次修訂的核心問題。我認為只有取消資質,在吸收國外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才能夠更好地維護建築業的秩序,保障我國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創造出我國建築業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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