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强拆终获合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被拆迁人总是在房子已经被强拆后,才想起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样的做法往往会错过维权良机,会造成后续维权工作的被动。这也就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因。下面的案例,就是因为事人维权的及时,从而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8日,门头沟区政府作出了3号征收决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赵某,该房屋位于3号征收决定范围内,主要用于开办美容美发厅。赵某被拆除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325.1平方米,被拆除房屋包括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为47.8平方米),及按照《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可以确认的无证房屋和不予确认的房屋。2013年5月10日,门头沟区政府作出17号补偿决定书。赵某不服上述17号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补偿决定。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8日,门头沟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在拆除过程中,门头沟区政府未通知赵某到场。区政府对拆除过程进行录像。根据录像显示,该房屋内已经没有存放的物品。赵某对强拆行为不服中,遂提起行政诉讼。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强拆终获合理赔偿


二、律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门头沟区政府于2013年6月8日对赵某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此,门头沟区政府对其违法行为给赵某带来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十七条对补偿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3号征收决定的范围内。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属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为此,门头沟区政府应依法对赵某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参照《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的计算标准、该地区公布的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公示的基准价格等,对赵某被拆除的有证房屋及应确定的无证房屋的损失、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70万元。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强拆终获合理赔偿


三、总结点评:

在这里,主办律师提醒大家,在遇有征收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不要随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二是不能有以暴制暴或消极放任的心态。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的征地补偿款,最正确的方式是通过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地进行维权。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会有想象中如意,相反许多被征收人在维权时经常有错误的心态,要么是以暴制暴,要么是消极放任。三是不要陷入维权误区。信访确实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但是将维权的希望寄托在信访上是十分不明智的举动,甚至不少当事人因为将时间浪费与信访上而错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偿失。因此,对维权方式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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