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彙算清繳
1、新稅法引入了綜合所得的概念
以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四項所得是分別納稅的,新稅法引入綜合所得的概念,將這四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合在一起計算個稅。在每個月預扣預繳稅金的時候,這四項所得分別按各自適用的方法預扣預繳金額,預扣預繳與綜合所得計算稅金方法的不同,會導致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
比如勞務報酬,預扣預繳時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而綜合所得的扣除項目是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3%-45%的超額累計稅率。
預繳和綜合所得不但扣除項目不同,適用稅率也不同。每次勞務所得不超過800元,每月預扣預繳時不需要繳納個稅,但如果併入綜合所得後應納稅所得額大於0,就需要繳納個稅。
2、新稅法綜合所得從按月計稅調整為按年計稅
以前按月計稅每月交完稅就沒事了,現在按年計稅每月只是預扣預繳,要按全年的收入綜合來看應交多少稅。比如某員工1月工資6000元,無其他扣除項目,則預扣預繳個稅=(6000-5000)×3%=30元,2-11月該員工離職沒有工資收入,全年也沒有取得勞務、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全年綜合所得6000元,低於全年費用扣除標準6萬元,全年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需要辦理彙算清繳,退回1月工資預繳的30元稅款。
3、預扣預繳沒有扣除的項目,需要補充扣除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累積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在每個月預扣預繳時無法知道全年累計金額,只有在年度終了後進行彙算扣除。
另外一些扣除項目,如2019年通過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在2019年沒有取得證書編號無法在預扣預繳時申報扣除,就需要進行彙算補充申報扣除。預扣預繳時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及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都可以在彙算清繳時補充申報扣除。
二、哪些人要進行彙算清繳
大多數人主要收入來源是工資薪金所得,由於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採用的是累計預扣法,即用累計應納稅所得計算出應納稅額,減除已經預扣預繳稅款計算出當月應預扣預繳稅款。比如在12月,用的就是1-12月全年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全年應稅稅額,減除1-11月累計預繳稅款,計算出12月應預扣預繳的稅款。也就是說,如果只有工資薪金所得,正常情況下全年累計預扣預繳的稅額和彙算清繳金額是一致的,不需要補退稅款,也就不需要彙算清繳了。
今年是第一次進行彙算清繳,稅務局對一些事項進行了豁免,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以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論補稅金額多少都予以豁免不需要彙算清繳。
那麼哪些人需要彙算清繳呢,就2種情況,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以及需要退稅的人員。
在這裡還要提醒一下年度綜合所得收入的算法,按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因此,年度綜合所得收入=工資薪金所得×100%+勞務報酬所得×80%+稿酬所得×80%×7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
三、怎麼進行彙算清繳
個稅彙算有三種辦理方式,自行辦理、通過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以及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彙算,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求人不如求己,自己下載個人所得稅APP自行辦理是最便捷的方法了,但是今天登陸個人所得稅APP辦理時出現瞭如下提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該功能暫緩開通。如您有特殊要求急需辦理,可聯繫您的工作單位或主管稅務機關預約。該功能將視疫情形勢變化及時開通。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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