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建設工程合同審理方法與技巧 | 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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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分案由,其審理方法和一般合同糾紛案件並無不同,但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有其專業性特點,因此在整個審理階段,就一些特殊問題,應予以重視或重點審查。


本期天同訴訟圈(tiantongsusong)法官說欄目由上海市一中院的沈潔法官梳理,將這一類型案件的訴訟程序、訴訟實體上法官的審理方法與技巧清晰呈現。律師們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實際辦案中可以此為參考,做到對案件釐清思路,在操作中有的放矢。

文/沈潔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來源/法律出版社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訴訟程序上的方法與技巧


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首先從程序上依然遵從立案、審理、判決(調解、撤訴等)三個階段。其具體要求和內容,在《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有明確規定,在此不作贅述。本文僅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對各審理階段需要著重處理的問題或審理中的難點問題加以討論。


(一)立案受理


眾所周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有名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由的相關規定中作為一種分合同糾紛案由作出了單獨的規定:在立案階段,需要審查的除了《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立案條件外,就案由、管轄等方面需要特別重視和加強審查。


1.審查案由


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以其他類型合同形式出現。例如,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實為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這就要求立案法官在立案審查時,不僅要審查基礎合同的形式,還要對基礎合同的內容進行基本審查。


2.審查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如一般不動產案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而是適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行為地,一般是施工合同項下建築物所在地。以合同履行地作為管轄地符合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群眾訴訟的“兩便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一般合同地域管轄,當事人還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由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受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需要注意改變原先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思維定式,避免原告以被告所在地或其他符合《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規定的管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法院以專屬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等情況的發生。


(二)庭前準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作為合同糾紛的一種,也適用《證據規則》相關規定,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通常事實複雜、證據繁多,因此一般而言,進行證據交換和庭前準備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首先,在庭前準備程序中,除進行證據交換和對證據初步質證工作外,此類案件通常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工作。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對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進行審核;對已付工程款、墊付材料款等財務憑證進行審核;對相關有爭議的簽證、結算材料印鑑或簽名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工程質量進行鑑定並設計修復方案以及對修復方案所需費用作出預算等。可以說,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鑑定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鑑定內容。因此在庭前準備階段,對當事人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是否予以准許、當事人未提出申請是否需要證據釋明等問題均需要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其次,在庭前準備中須注意被告的反訴與抗辯問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發生被告將反訴內容作為答辯意見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訴中抵扣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應當準確判斷上述主張屬於抗辯還是屬於反訴,並根據個案情況分別作出釋明。在作此類判斷中,勢必對基礎合同條款進行詳細審查,而不能簡單地進行判斷。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常見的情形是,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欠款,而發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此類答辯意見,一般認為屬於反訴請求。但有些施工合同條款中約定了上述違約責任應當在工程款結算中直接抵扣,或原告同意在本訴中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直接結算抵扣,對此類情形,法官也可以在本訴中一併處理,而不必要求被告提起反訴。


(三)開庭審理


庭審,對任何一個訴訟來說都是最重要的審理階段。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以及對證據材料的舉證和質證內容,明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並指導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展開對事實的調查,從而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為正確裁判確立基礎。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審中,一般除了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進行庭審調查外,對以下幾個方面也需要進行具體審查:


1.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相關手續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既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同時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行政主管機關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也有相應的管理職責。合法正當地營建一項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需要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系列的行政許可,如需頒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等。另外,係爭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是否屬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應當進行招投標的項目以及是否進行了招投標的事實,對案件的處理也有重要的影響。例如,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就其本質而言是違法工程;沒有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認定開、竣工時間上就容易發生爭議,最常見的情況是因此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如何確認工程竣工與否或竣工的時間;應當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而沒有進行招投標手續的法律後果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對這些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手續的審查,不僅是對案件背景審查,同時對案件爭議事實,甚至是案件的定性問題,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上述問題不能忽視。


2.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點之一就是合同履行期間比較長,少則一兩個月,長則一兩年,甚至有些施工工程由於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斷斷續續施工建設多年才完工。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的聯繫、產生糾紛、解決糾紛的情況可以說是經常發生的。也許在這些問題產生之際,雙方尚未發展到需要對簿公堂的地步,通過協商可能當時就可以解決問題或者因雙方達成諒解而對問題予以忽略。但是,一旦承、發包人之間產生訴訟,可能這些以前積累下來的小問題都會被作為對方違約的事實、理由而提出。這就需要法官全面審查合同履行經過,從而正確判斷案件的訴因,找到糾紛發生的導火線。通過對合同履行過程的全面審查,還能夠對造價、付款、工期、質量等案件關鍵事實有一個全面瞭解。例如,發包人主張承包人逾期竣工,那麼單獨審查施工工程開、竣工時間是不夠的,法官還需要考慮發包人的付款情況、工程設計變更情況、材料供應情況等整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才能夠對承包人是否應當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作出一個正確的判斷。


3.對司法鑑定結論一般需要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有時會涉及工程審價、工程款審核、審計等司法鑑定內容。這些鑑定內容,從性質上屬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但從內容上卻是確定案件基本事實,特別是存在爭議的事實的主要依據。一般而言,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最終裁判結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審價結論決定。而承包人主張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其停工、窩工損失的,無論是停工、窩工的天數還是停工、窩工具體損失的數額,除非合同有特別約定,一般也是由工期審價結論來作出確定。正是由於司法鑑定結論對案件最終結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對鑑定結論應當在庭審中進行正式的質證,由鑑定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發表專業意見,從而使得法官(合議庭)對鑑定結論是否足以成為定案證據作出正確判斷。


(四)訴訟指導與釋明


案件審理中,法官對當事人的指導與釋明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也同樣存在這個問題,而且爭議可能更大、更激烈。


1.對舉證責任的釋明


《證據規則》對當事人舉證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對法官釋明權也有明文規定。但法官應當在何種時機、何種情況下才行使釋明權,實踐中爭議頗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常常發生此類問題,如承包人依據自行製作的結算書主張工程款,法官是應當對承包人進行釋明,還是直接以承包人證據不足加以駁回?實踐中這兩種做法都有。一般而言,我們傾向於對承包人舉證責任進行釋明,以避免當事人的訟累。否則在一案中以承包人舉證不足為由對其工程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勢必導致承包人另行起訴,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不利於達到案結事了的審判目的。


2.對解除合同的釋明


《證據規則》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性質的認識與法官確認的結果不一致的,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並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追加訴訟請求。那麼對符合合同解除權的案件,是否應當同樣行使釋明權,並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追加訴訟請求?實踐中不乏這樣的情況,承包人主張工程進度款,發包人反訴認為承包人先行違約,要求解除係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官審查後認為發包人的反訴請求可以支持,在此情況下是否需要對承包人進行釋明?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釋明和不釋明兩種做法都有,但從了結糾紛這一審判目的來看,向承包人進行釋明,並就解除合同的後果一併處理,無疑會達到更好的審判效果。當然,在釋明和允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上,筆者傾向採取預備訴請的方式,即法官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解除或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就自己的訴訟請求作出預備訴請,如前例中,承包人作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合同解除的後果提出預備訴請;發包人作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就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提出預備訴請或充分發表答辯意見。這種方式既可以避免當事的訴累,也可以避免因未判先決而使當事人產生異議。


(五)裁判文書的製作


裁判文書製作在案件審判中極其重要。司法界普遍認為,法庭審理和裁判文書的製作,是體現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兩個主要環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於案件較為複雜,證據繁多,爭議焦點往往也很多,因而對裁判文書的製作,尤其是對裁判文書中的認證、說理部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綜觀訴訟文書各個組成部分,訴訟證據的展示和判決理由的闡明部分是事實論證和裁判說理的重要內容。要更好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做到說理明晰,一般可以採取針對爭議焦點、逐一分別論述的方式。


1.歸納爭議焦點


這是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重中之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漫長而浩大的施工工程的方方面面,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能存在於整個履行過程的任何方面。在全面審查事實的基礎上,法官應當準確地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並通過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將當事人的觀點展示出來。


2.論證事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證據材料紛繁複雜,無論是數量和類型均不允許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逐一列舉,逐一論證。因此在證據論證部分,首先可以選擇對有爭議的證據材料進行論證,尤其是司法鑑定結論的論證部分,更是應當分別展示各方意見,並通過證據的論證,將法官採信或不採信這些證據材料的理由予以公開。


3.裁判說理


該部分主要的作用是界定糾紛的法律性質和明確當事人的責任,為判決主文提供法律支持。在這一部分,法官宜通過逐一分析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來闡明自己的觀點。其中關鍵在於抓住案件中的實質性內容,去偽存真,去粗存精,從而作出公正的裁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說理:合同效力承擔、合同義務的履行和履行抗辯權的存在、違約責任的確定、違約責任的方式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文書經常引用的法律條文有: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引用《合同法》第269條、第278條、第283條至第287條;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引用《合同法》第269條、第281條、第287條等。


當然,綜合說理方式和針對焦點分別說理方式各有優缺點,法官可以依據個案不同分別採用。但最終目的均是讓當事人或者所有閱讀該法律文書的人息訴服判。這就要求法官不但要有紮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較高的語言文字水平和邏輯分析能力。


二、實體審理的方法與技巧


(一)審查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業要求較高,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第一步需要對合同的性質和效力進行判斷,即對合同進行定性。在判斷合同性質上,當事人的爭議一般不是很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其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其他合同所不具備的,具有特殊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審查的重點。通常情況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因此在這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需要嚴格審查合同效力,並及時作出相應的釋明工作。一般來說,施工人是否具備施工資質,是否存在轉包、分包的情形,是否有掛靠的情形等,對合同效力均存在影響。例如,在固定價格計價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一旦對於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不滿,常常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按實結算工程款。


在審查合同效力時,同時也應當對合同解除、可撤銷等問題進行審查,尤其是當事人一方提出可撤銷之訴或合同解除之訴時,需要結合合同約定和合同履行中的實際情況,對上述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判斷。例如,沒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和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其無法辦理相關的建設工程監管登記,也無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因此實際上沒有完整履行合同的條件,此類合同如果再一味判令合同繼續履行,顯然是不妥當的。又如,發包人長期大量拖欠工程款,構成根本性違約,此時可以判令合同終止履行,以保護承包人的利益。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均主張對方違約,但均同意工程施工合同不再繼續履行,那麼法官在審理中,就不能將目光僅僅停留在解決誰違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上,而是首先作出合同終止履行的判斷(可以通過中期判決的方式,也可以通過部分調解筆錄的方式),確定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進行中間交接和結算,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因為施工合同與其他合同糾紛不同,停工、窩工必然發生大量費用,如果只停留在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將解除合同的處理決定在案件最終裁決中一併作出,則在訴訟過程中必然擴大停工和窩工的損失、工程款的利息損失、材料損耗損失等,徒增雙方當事人的負擔。因此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中,需要法官首先樹立解決糾紛、減少損失的意識,避免當事人在訴訟中擴大損失。


(二)審查合同條款


在確定了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法官需要結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詳盡審查合同條款。


首先,在審查合同條款時,要分清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和一般條款的區別,這對於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有所不同的。何為合同實質性條款?從行業標準方面看,是指合同的價格、施工方式、技術規格等合同最主要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主要內容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首次使用合同實質性條款概念的是《招標投標法》。根據學界的通說,所謂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影響或者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條款,一般指的是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方面的規定。確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對合同的條款審查具有重要意義,有時直接關係到合同的效力認定。


例如,當事人通過招投標手續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並經過備案,在此後或之前雙方又訂立了一份內容不同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黑白合同”,那麼對於該兩份合同的效力認定,需要審查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從《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來看,禁止對經過招投標手續簽訂的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事先或事後的變更。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稅收或者在招投標中取得競爭優勢等不正當目的,就同一建築工程項目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工程價款、工程質量或工程期限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或合同性文件。由於該行為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因此,即使這些合同簽訂在備案合同之後,或當事人約定其效力優於備案合同,也不能視為對備案合同的變更,更不能作為確認當事人結算工程款、主張工期、質量責任的依據。


應當指出的是,備案合同並未完全禁止當事人變更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關於變更合同的規定,應當准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中非實質性內容。因此區別合同條款是否屬於實質性內容,對法官在當事人之間涉及多份合同或合同性文件時正確適用合同條款有重要意義。


其次,在審查合同條款時,要注意合同條款前後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人,由於文字能力以及法律知識的侷限,可能在施工合同文本上出現合同條款的前後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況。在審查此類條款時,法官要探究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意,仔細審查合同和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文件,結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意思表示,針對不同的情況,逐一作出判斷。


最後,在審查合同條款時,要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對於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法官應當主動行使審查權,對這些條款作出約定無效的裁決,同時進行釋明,以利於當事人明確、變更自己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雖然不必然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結算或相關違約責任的追究,但對於整體審查合同條款及相關約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審查當事人義務的履行


對於當事人合同義務履行的審查,是確定當事人違約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處理案件糾紛的首要突破口。審查當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是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數量、時間、質量等進行綜合審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完成工程施工,製作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程款。對承、發包人主要合同義務的審查,一般而言比較清晰,因為承、發包人主要的訴辯意見和舉證也是圍繞上述兩個方面。而對其他合同義務的審查,可能在當事人訴辯意見和舉證中並不十分清晰,但審查當事人這些合同義務,對最終確定當事人違約責任和抗辯意見理由是否成立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能忽視。


1.對發包人合同義務的審查


(1)審查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一般而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工程合法營建的重要行政許可文件,是保證工程合法施工的依據,在現行建設工程監管體系中的作用舉足輕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取得,一般來說是發包人的義務,但也需要承包人的配合,如提供相應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和相關IC卡等材料。例如,在一些不需要招投標手續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發包人未能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承包人往往否認實際開工日期,主張以取得施工許可證為開工條件,從而達到逃避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目的,對此法官要嚴加審查,尤其要審查發包人未能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否存在承包人不配合的因素等。


(2)審查發包人是否按約提供了施工圖紙。發包人提供施工圖紙,承包方按圖施工,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徵之一。因此在審查當事人履行義務時,要注重對此項義務的審查。在司法實踐中,不但經常出現發包人頻頻變更施工圖紙,導致工程量變更、工期延長等情況,還會在一些安裝工程中發生發包人不提供水電安裝圖紙致使承包人另行委託設計並按圖施工的情況。對上述事實的審查,不但影響到對工程造價、工期損失的核定,而且影響到對該部分設計圖紙的認定和設計費用的承擔。


(3)審查發包人對工程量進度確認和相關簽證的確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由於合同專業性要求,通常會在履行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或工程量變更,而這些變更一般需要發包人或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簽證,才能對發生的這些工程造價予以核定。如果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簽署同意或反對意見,顯然也會影響整個合同的順利履行。


(4)審查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以及進行工程結算。根據《合同法》和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工程的竣工驗收由發包人負責。發包人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後,拖延竣工驗收工作,進而延誤工程結算進程,對此也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而法官對此類事實的審查和認定,對於確定竣工時間、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等都有重要的意義。從司法實踐來看,發包人在收到工程結算報告後,未及時完成工程結算甚至拖延結算的情況,幾乎成了發包人的“慣例”,其目的是拖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對此類情況,法官應當特別注重審查,並在合同約定明確的情況下,依據合同約定,對發包人的上述行為予以懲戒,以整治建築業市場這一“痼疾”。


2.對承包人合同義務的審查


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承包人合同義務的審查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查承包人是否在合同生效後根據發包人的開工令按時備料開工。在開工令的問題上,實踐中要注意承包人提前開工和逾期開工兩種情況。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工程的實際開工時間。這對於工程工期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2)審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按約向發包人提供工程進度月報和質量報告。在按施工進度付款(區別於形象進度付款)的施工合同中,一般約定承包人按月向發包人提供進度月報,經發包人確認後,承包人有權據此主張工程進度款。而實踐中常常發生承包人因法治意識不強而忽略了提供進度月報,因而承包人再向發包人主張工程進度款,往往缺乏充分依據。而工程質量報告,尤其是隱蔽工程的質量報告,不僅是工程按約施工的依據,更是可以進行下一步驟施工的依據。承包人未按約呈報質量報告,不僅應對工程質量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還可能使發包人在承包人完成下一步工序後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要求拆除重做,此時承包人很難再向發包人主張該部分工程款項。


(3)審查承包人是否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如果承包人違反約定擅自分包和轉包工程的,則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在承、發包人之間,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承擔合同項下相應的違約責任。


總之,對施工合同條款履行情況的全面審查,有利於法官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由來和過錯責任作出清晰的判斷和處理。


(四)審查當事人抗辯理由成立與否


在明確了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後到確定當事人違約責任之前,法官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即審查當事人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在審查當事人的抗辯理由時,要嚴格依照《合同法》有關抗辯權的規定進行審查。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法官應著重分析以下抗辯理由。


一是工程施工質量賠償與支付工程欠款之間的關係。一般來說,工程施工質量賠償需要提起反訴,而不構成抗辯,也就是說,發包人不能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欠款。當然這是基於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或從法律上可以視為竣工驗收的情況,也包括中間各項工程符合使用條件。而這裡所說的施工質量賠償,顯然和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不同。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一般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發包人無權以工程存在質量瑕疵需要修復為由拒付工程款,但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瑕疵予以修復或對修復費用進行賠償。


二是關於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合同法》規定,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在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未能按約履行的情況下,有權暫緩履行合同義務。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法官通常可以通過合同條款的約定和一般施工慣例確定合同履行順序,據此充分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各種履行抗辯理由,從而確定合同究竟是哪一方先違約,並據此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免除另一方的違約責任。


(五)審查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在確定了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後,法官要審查的是違約方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形式有繼續履行、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這些形式均可以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來說,法官應依據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墊付的費用、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等。承包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一般是: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復或賠償修復費用,賠償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等。此外,在確定違約方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工程款利息起算點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欠款利息從應付款之日起計算。但如何認定“應付款之日”,實踐中爭議頗多。對於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有所約定,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常常發生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導致合同中關於付款時間的約定客觀上無法履行,對於此類情形,法官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從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當事人起訴之日起計算工程款利息。


二是工程保脩金的返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有權扣除1%~5%的工程款作為工程保脩金。在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發包人向承包人返還該部分款項。在審查發包人是否應當返還保脩金的問題時,法官需要考慮的是保修期是否屆滿,保脩金能否返還,因而需要進一步考慮工程竣工的時間,因為這是保修期起算時間節點。如果涉及工程質量問題,則法官需要全面審查承包人是否履行了保修責任,進而決定保脩金能否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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