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出臺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二十條”

新昌縣出臺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二十條”

不只通報約談,還要紀律處分、組織調整…… 日前,《新昌縣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正式發佈並施行,這標誌著該縣將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各鄉鎮(街道)以及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相關的縣級部門進行追責。

今年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兩山”理論15週年,也是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收官之年。著力解決好影響空氣質量的關鍵小事,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責任重大,意義深遠。為此,新昌縣首次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黨政領導幹部責任追究體系,旨在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倒逼工作落實,深入推進大氣汙染防治攻堅,努力實現空氣質量“達標進位”。

《辦法(試行)》分四章共二十條,要求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對本地區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鄉鎮(街道)應當落實大氣汙染防治分管負責人,未按要求落實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縣級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負責相關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未按要求落實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

《辦法(試行)》明確,將對空氣質量排名任內長期落後或倒退、改善情況差的,未完成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發生嚴重大氣汙染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被上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批評的等情形實施責任追究。

據悉,對於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分約談、問責兩種。其中問責,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問責情況向社會公開。此外,對工作不落實、大氣防治成效不明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藍天辦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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