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申報期申報第一季度增值稅時,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的30萬元銷售額如何計算?

4月申報期申報第一季度增值稅時,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的30萬元銷售額如何計算?

問: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4月申報期申報第一季度增值稅時,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的30萬元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一季度增值稅時,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然後加總計算一季度銷售額。

若納稅人一季度取得的銷售額合計超過30萬元,則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其中1-2月銷售額需要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稅款,2020年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減按1%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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