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同步”监督社矫人员收监执行工作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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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同步”监督社矫人员收监执行工作成效明显


2020年9月30日,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同临河区司法局矫正大队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临河区司法局先锋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邱某,进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执行的开庭工作。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同步”监督社矫人员收监执行工作成效明显

  邱某,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现住临河区先锋办事处。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当时邱某怀孕待产,2019年12月25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委托临河区司法局对邱某暂予监外执行,由临河区司法局先锋司法所监管,刑期从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0月19日。因罪犯邱某产后婴儿不到一岁,2020年9月30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决定,邱某从2020年10月20日到2021年1月2日剩余刑期收监执行。在临河区公安局看守所服刑。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及临河区司法局对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的判决无异议,同意其剩余刑期在临河区看守所服刑。

  为了推进相关工作,在此次庭审中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采取“三同步”的举措:一是同步审查收监提请建议。督促临河区司法局及时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执行建议。二是同步进行审查收监执行决定。对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和收监执行决定及时进行审查,仔细检察裁定是否及时作出,内容是否合法。三是全程监督收监执行情况,要求具体的收监执行单位,在收到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和收监执行决定后,及时开展收监执行有关工作,认真检察有关单位的收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切实防止出现未及时收监导致的脱管失控情况。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畅通刑罚执行体系的连接性,确实履行检察职能,对应当收监执行的坚决收监执行,从而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警示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切实维护好社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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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杜智慧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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