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運輸毒品 百色1名罪犯被執行死刑

販賣、運輸毒品 百色1名罪犯被執行死刑

6月2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陸凡作驗明正身,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法院安排罪犯陸凡作會見了親屬。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陸凡作指使同案人苟某某(已判刑)到廣東省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果縣,並聯系在廣東省普寧市的出租車司機洪某某將苟某某從廣東省汕頭市送到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接取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7時許,苟某某攜帶甲基苯丙胺從汕頭市乘坐桂L51893號大客車到達平果縣高速公路收費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苟某某攜帶的手提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000.3克。

同年2月,被告人陸凡作和同案被告人袁某某、黃某某(均已判刑)三人預謀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並由陸凡作與廣東省陸豐市的毒販聯繫購買事宜。同月20日,三人駕乘由袁某某租賃的桂L93688號獵豹牌越野車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果縣出發,於次日到達廣東省陸豐市碣石鎮。同月21日5時許,三人駕車途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山口收費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桂L93688號獵豹牌越野車左後排座椅靠背夾層內查獲三包甲基苯丙胺,共計3020.9克。

  2018年6月7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陸凡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陸凡作不服判決,向廣西高院提起上訴。廣西高院經二審審理後維持對陸凡作的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陸凡作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指使他人運輸和結夥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陸凡作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一審判決及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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