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注意了,這項過渡政策6月將到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率進行調整,並設置三個月的政策過渡期。小編在此提醒,該過渡政策將於6月到期,出口企業若存在已購進並取得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但尚未出口的業務,可在過渡期內出口並適用原退稅率辦理退稅,否則將適用新退稅率。

★小編重點提示★

出口企業可把握時點、

做好業務節點把控,

抓住過渡政策的“尾巴”享受福利吧!

案例分析

X外貿企業在2019年5月1日取得Y供貨企業開具的兩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分別為A、B,稅率均為16%,貨物A於2019年6月1日出口,貨物B擬於2019年7月1日出口。X外貿企業擬將兩批貨物申報出口退稅,提前向稅務部門詢問適用出口退稅率。

稅務人員告知,貨物A在過渡期內出口,仍可按原出口退稅率16%退稅,貨物B則應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即13%。

過渡期政策溫習

依照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

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的過渡期,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①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可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應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②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2019年7月1日起一律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出口企業注意了,這項過渡政策6月將到期

稅官提醒您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應按照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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