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 | 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国人寿被罚55万元

记者 | 明超琼

4月22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开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及其下辖东洲区支公司。

罚单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及其下辖东洲区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实际负责人;虚列营业费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做出共计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助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经理)李旭,作为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均对其做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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