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後,物業服務費用應由誰承擔?

房屋出租後,物業服務費用應由誰承擔?

案情簡介:

高女士是某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高女士一直未居住,後高女士把裝修好的房屋出租給了趙先生,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三年,並繳納了三年的租金,同時,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趙先生承擔並支付給小區物業公司。租賃合同期滿後,趙先生未告知高女士,便搬離了承租房屋。後該小區物業公司通知高女士補交上年度物業服務費,高女士認為該房屋物業服務費應由承租人趙先生自行繳納,同時高女士向物業公司提供了其與趙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發生糾紛。

問:房屋出租後,物業服務費用應由誰承擔?

律師解答:

本案中,高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高女士就應依據合同約定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用,高女士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人。雖然高女士在出租房屋時,與承租人趙先生約定了物業服務費用由趙先生承擔,但是當承租人趙先生未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情形下,高女士作為業主,對趙先生使用房屋時所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當承擔連帶支付義務,高女士代為繳納後,有權依據《房屋出租合同》的約定向趙先生索賠。

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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