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的這對夫妻結婚4個月又離婚,彩禮還返還嗎?

導讀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結婚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在結婚的過程中,給付彩禮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但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給付了彩禮,甚至按照農村習俗舉辦婚禮後,又未能順利組建家庭的情況,從而引發婚約彩禮糾紛。富源縣人民法院富村中心法庭近期受理的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工作人員充分調研,認真核實,公正判決,最終取得了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處理結果。

案件回顧:

2020年6月,伏某向富村中心法庭遞交訴狀,訴稱:其與楊某經媒人李某介紹於2019年農曆冬月定婚,自己給付楊某家彩禮人民幣七萬多元,同年農曆臘月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開始同居生活。同居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生育子女。2020年4月,楊某離家出走,故訴至本院要求楊某返還彩禮人民幣七萬多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富村中心法庭在受理立案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傳票和訴狀副本等材料。庭前調解階段,工作人員向原告反覆詢問了當時支付彩禮的過程、當時在場的人員,摸清了彩禮的基本情況。庭審開始後,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法定流程,核實了當事人身份,認真向當事人核實了原、被告相識、訂婚、支付彩禮、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同居生活、被告離家出走等情況,認真審核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並傳喚證人。


原告方申請了3個證人的出庭,欲證實訂婚時原告給付了彩禮人民幣七萬多元,舉辦婚禮時,被告家置辦的嫁妝有1個衣櫃、1張餐桌、1臺電視機及電視櫃,1臺洗衣機、1臺飲水機、1床毛毯、2只箱子、1個大盆等。工作人員逐一記錄在案,認真做好庭審筆錄。

由於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辯,工作人員在庭審結束後,第一時間聯繫被告的親屬,請被告親屬對原告所述的相關情況、提供的證據材料、相關證人的證言等進行質證。被告的父親質證後反饋:訂婚時原告給付的彩禮人民幣七萬多元屬實;舉辦婚禮時,被告家置辦的嫁妝有1個衣櫃、1張餐桌、1臺電視機及電視櫃,1臺洗衣機、1臺飲水機、1床毛毯、2只箱子、1個大盆等,價值多少不清楚。


富村法庭就被告父親質證後反饋的信息,徵詢原告的意見,原告認可被告父親反饋的意見,同時認為舉辦婚禮時被告家置辦的上述嫁妝物品可由被告家拉走。

富源的這對夫妻結婚4個月又離婚,彩禮還返還嗎?

富村法庭組織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合議後認為:

本案中,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又未長期共同生活,故原告主張返還彩禮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於彩禮返還多少,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結合農村的現狀,彩禮部分用於置辦嫁妝、婚後的家庭開支等。結婚時,被告家置辦了部分嫁妝,因客觀原因無法準確確定價值。同時原、被告共同生活4個多月,共同的生活開支也無法分分文文計算,故由被告返還彩禮人民幣六萬元較為適宜,原告要求全額返還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富源的這對夫妻結婚4個月又離婚,彩禮還返還嗎?


執行過程


雙方當事人拿到判決書的時候,均表示服從判決,被告方表示將嚴格按照判決書的要求,將婚約彩禮的禮金交到富村法庭,然後由富村法庭轉交給原告。判決書上的還款日期那天,被告方如約帶著彩禮錢交到了富村法庭,富村法庭認真核對了錢款金額,確認無誤後,寫了收條給被告,並在卷宗中做好檔案存底。隨後,富村法庭通知原告到法庭領取了被告退還的婚約彩禮金,原告領到款項後,拿著錢款,樂開了花。富村法庭的工作人員指導原告在案件領條上簽字確認,做好的檔案存檔工作,圓滿完成了這起案件執行款項的發放任務。


富源的這對夫妻結婚4個月又離婚,彩禮還返還嗎?


以案說法


富源的這對夫妻結婚4個月又離婚,彩禮還返還嗎?

彩禮是我國自古存在的一種準婚姻制度,指男方為了表明對女方的誠意,自願給付女方一部分禮金及物品,決心組建家庭,締結婚姻,互相忠實,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的情況很具有代表性: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又未長期共同生活,故原告主張返還彩禮的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至於彩禮返還多少,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從而做出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判決。

來源;富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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