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一個戰鬥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會風貌

必須承認的是,迄今為止,這個世界上任何形式的

"統一",其實都是"征服"的產物,直白地說就是"打"出來的。就好比雨滴的形成有賴於塵埃作為內核來聚集水汽是一個道理,一個文明圈子的統一,必然有賴於一支強大的力量來征服、兼併直至統合其他力量。

商朝:一個戰鬥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會風貌

一:夏的滅亡和商的建立

在距今3000多年以前,由禹開創的夏朝,在夏後桀時代,走到了盡頭。夏的國都位於陽城,也就是現在河南省登封市附近,這裡地勢平坦,土地肥沃。良好的農業基礎可以保證獲得更多的人口,也就可以獲得更多的兵員,而平坦的地勢則便於四下出擊,討伐那些不服管束的諸侯。然而一旦局勢逆轉,這種無遮無擋的環境卻會變得異常兇險,因為你打別人方便,也就意味著別人打你同樣方便。

史載,桀在位期間,伊水、洛水曾一度全部乾涸,後世的文人們認為這是上天對夏桀"無道"的警示。而真正的問題也許是,當時的夏遭遇了極其嚴重的旱災,作為國本的農業因此難以為繼,國民經濟趨於崩潰。曾被夏王朝逼得四處流亡的子姓部族,在其領袖的領導之下,此時則正在崛起,因為子姓最初獲得的封地是商邑,因此他們又被稱為"商人"。曾經同樣遭受夏王朝打壓的嬴姓部族,不失時機地選擇與商結成同盟,如此一來,實力對比的天平徹底倒向了商一邊,這最終促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改朝換代,夏商之間的戰略決戰最終爆發於鳴條地區,

鳴條之戰中夏軍主力被商、嬴聯軍擊敗,後夏桀被俘,之後被商湯放逐。由此,商朝宣告建立。

商朝:一個戰鬥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會風貌

二:縱情聲色的商和生產力的發展   

在商代,縱情於聲色並不是什麼拿不上臺面的事,這一點和後來西方的羅馬帝國倒是有幾分相似之處。此外,多元化的經濟模式下,商人社會中,很可能並不存在"士、農、工、商"這樣的身份等級制度。

武王滅商後周人指責商人"奢靡、淫穢",在歷數商的"罪狀"時,曾提到商人普遍酗酒,酒氣熏天,觸怒了上天——這一條在戰國後期被韓非子放大成了"酒池肉林"。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是"商人"而不只是商王或是貴族,這恰恰也說明當時商的生產力已經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因為釀酒需要大量的糧食,國人普遍飲酒,表明國家肯定有足夠的糧食剩餘,而在農業時代,糧食則是一切社會財富的基礎。現今出土的商代的甲骨文中,已經常會出現"酒"這個字,這也從另一方面印證了這一點。再參考商代墓葬中出土的氣勢厚重又不失精巧的青銅禮器,以及來自南海和臺灣的貝幣,我們不難想象,在距今約3700多年前,商人已經建立起了一個擁有很高技術水準和文明程度的王朝,在某些方面,她甚至超越了後世的周。

商朝:一個戰鬥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會風貌

工商業的發達,不僅積累了大量的財富,還使得商朝人對於規則特別是成文的條例、契約格外重視。"契約"這個詞,或許便來自於商人的先祖——契。參考如今商業活動中的合同、備忘錄、協議等等文本,對此我們不難有一個直觀的認識,這些文件,要求用詞必須明確、直接且可以量化。在商湯滅夏之後,商人把這種成文化、明晰化的行事風格,貫徹在了國家制度的構建上。  

在夏代,無論是夏後還是貴族、平民,人們都是依"慣例"行事,這就導致了社會活動中存在著大量的模糊性。這種情況下,必然是誰手中的社會資源多、話語權大,誰就更佔便宜。對於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夏後而言,這意味著任何一個貴族事實上都擁有對於法律的解釋權,久而久之,君主的權力必然要遭受侵蝕——貴族們可以"合法"對百姓肆意盤剝,而君主則需要最終為這些行為來埋單。在目睹了夏的滅亡之後,作為取代者的商人在重建國家機器的時候,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自己商業文化的優勢,對諸侯和貴族的權限、行事規制、權力繼承,貢賦、徵兵、車馬、服飾、農耕時令、市場交易乃至喪葬程序,都制定了規範化的規則,這些規則對比後世雖然顯得粗糙,但已經具備了社會管理和國家治理的基本框架。

商朝:一個戰鬥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會風貌

三:商的刑法  

商人還制定了中國最早的成文法——《湯刑》,按照《呂氏春秋》的記載,《湯刑》條目應該有300多條。對比夏代靠貴族間口口相傳的習慣法,成文法顯然更加嚴謹、明晰。在操作時,官吏只需要依據書面律條行事便可,如此一來,留給貴族們"自由發揮"的空間自然也就被大大壓縮了,商王的權威因此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平民的權益也有了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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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商的法被稱為"刑"而不是"律",這意味著商的法律體系主要是通過懲罰的方式來規範人的行為。這說明:一、以"懲惡"來"揚善",這是商王朝乃至後世法家的基礎思想,在此之後的歷朝歷代,刑法始終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二、商的成文法還處於比較"初級"的階段——要懲罰一個人,只能在他觸碰到底線之後才能執行,而在"底線"之上,譬如民事和經濟問題,商代的法律是不可能全部涵蓋的,因為不可能事事都對人用刑。   相對於具體條文來說,商代法律的核心之處在於立法正義:以"懲惡"來"揚善",以抑制貴族權力來平衡社會利益。後世戰國時代,李悝、吳起、商鞅等人所主導的變法,其思想源泉恰恰都是來自於商。荀子曾言:"刑名從商。"  此外,商的法律工作者們都比較傾向於重刑懲罰。如果你不開眼違法了,那麼等待你的只能是肉刑,如大辟(斬首)、劓刑(割鼻子)、宮刑、刖刑(斷足)、墨刑(刺字)……《韓非子》中曾說,如果你在馬路上亂倒垃圾,那麼司法部門就會砍掉你一隻手。這種輕罪重罰原則其實並非沒有道理:假設任何一個人只要一違法就一定會被抓住,那麼懲罰原則就非常簡單,只要讓違法者付出的代價稍高於違法獲利,那麼就可以達到規範人行為的目的。但是現實中,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能告破,每一個罪犯都能被抓獲歸案,即便是在今天也做不到,這種情況下,只能靠提高犯罪的"機會成本"來震懾潛在的罪犯。  

輕罪重罰原則在商的法律中肯定是存在的,但依常理來論,打一頓很正常,但上來就砍掉一隻手,即便是在商所處的中古時代也顯得有點過於殺傷了。在生產力尚不發達的農耕時代,人是最寶貴的生產資源,人口數量多寡是衡量國家實力的重要標準,在任何時代,普通人輕微違法的概率都不小,如果輕易就將輕罪之人致殘,那麼必然會導致有效勞動力數量減少,一個能延續500多年的王朝,是不太可能意識不到這個問題的。  

還需要說明的是,在商代,包括《湯刑》在內的各種官方典冊都是收藏於官府之內,普通人是無權閱讀的。這種法不示民的情況一直延續到春秋中後期——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子產鑄鐵鼎,將國家律法刻於鼎上,向所有國人昭示,這是繼"有冊有典"之後,中國法制以及國家制度構建的又一大飛躍,史稱"鑄刑書"。

商朝:一個戰鬥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會風貌

結語:

這種制度與前朝的制度究竟有多大區別,如今不得而知,但起碼我們可以知道,對比夏的單純武力威懾,商處理與諸侯國關係的手段肯定要更加多樣化和規範化,而後世的周,則繼承了大量商的管理架構——史書曾記載,在武王滅商之後,周人作為勝利者,卻依舊認真地向商的官吏和貴族學習如何治理邦國和天下。

參考文獻:

《韓非子》

《呂氏春秋》

《中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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