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顶包”,不是哥们义气,而是罪上加罪

4月19日晚上23时许,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永宁县望远镇长丰街开展夜间巡逻时,发现路边有一起追尾的交通事故。

从事故现场来看,是一辆白色小客车追尾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小客车车头陷入前方货车尾部,货车尾部保险杠撞坏,小客车受损严重,但是车上并无驾驶员。

于是,王学军带领巡逻民警立即开展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同时引导过往车辆。正在勘查过程中,一位身着白色体恤、黑色外套的男子匆匆赶来,主动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并声称自己刚刚因为开车打手机,为了躲避对向来车,于是打了把方向,就撞在了前面货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自己心生害怕,于是去找朋友过来帮忙一同处理现场。似乎一切都显得合情合理,但是终究还是露出了破绽,在交警进一步对车辆内部进行勘查的时候,发现车内有明显血迹,还有擦拭伤口留下来的带有血迹的餐巾纸。

反观前来“自首”的驾驶员苏某,两手干净并无血迹、白色体恤更是一尘不染,摘下口罩后,脸上并无任何受伤痕迹!于是警方初步断定,“自首”的苏某并非真正驾驶员,而是前来“顶包”的!

民警再次与苏某进行沟通,将所有证据摆在他眼前,并告知包庇的违法行为和严重后果。这次苏某也主动交代是给工友张某顶包的,顶包原因是张某酒驾!

民警立即联系真正的驾驶员张某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张某也对自己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并找人“顶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随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在这里,提醒所有驾驶员,千万不要再为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了,酒驾“顶包”涉嫌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关于酒驾“顶包”的定罪处罚,要是具体情形来判定,如果驾驶人属于饮酒驾驶的情况,驾驶人将和“顶包人”会被处以暂扣或吊销驾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驾驶人和“顶包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记者 王希政 王道睿 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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