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扣,你瞭解嗎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工作的決策部署,今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於抵減應納稅額。我們將納稅人實際工作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彙總,一起來學習。

1.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什麼?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裡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2.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是指什麼?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於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額計提

1.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規定。答: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併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6.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納稅人註銷時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註銷,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餘,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7.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餘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麼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餘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

加計抵扣,你瞭解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