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不思悔改 重操舊業再盜竊獲刑

近日,中山一區檢對在緩刑考驗期又犯新罪的被告人向某民以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緩刑,合併執行刑罰,判處被告人向某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不思悔改 重操舊業再盜竊獲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某民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由我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期限從2018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2019年7月初開始,被告人向某民在我市三鄉鎮一書城,多次利用電子干擾器盜取被害人韓某放置在該處的兌幣機內的遊戲機幣合計800多個,後使用遊戲機幣進行“夾娃娃”遊戲。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向某民在上述地點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緩刑考驗期不思悔改 重操舊業再盜竊獲刑

  •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處後數罪併罰。被告人向某民在緩刑考驗期內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逃避監管再次故意犯罪,多次利用電子干擾器盜竊被害人兌幣機內的遊戲機幣,表明其不能經受緩刑考驗期間的考驗,且毫無悔改之意,主觀惡性較大,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盜竊罪對向某民提起公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 溫馨提示:緩刑是指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暫緩執行被判決的刑罰,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在考驗期內要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切不可再以身試法。

來源:中山一區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