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二)

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二)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5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232号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NT ONE UK LIMITED)

上诉人(一审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壹公司)与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下称艾贝戴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 Pig, Peppa,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娱乐壹公司于2014年6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名为《Peppa Pig, Peppa,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的著作权登记,并于2014年6月4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为共同著作权人。2018年4月,富力城公司与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活动合同》及附件《2018年5-6月现场活动清单》,约定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富力城公司组织策划“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并提供材料器具。该游园活动以“小猪佩奇”相关人物造型形象为核心元素,推出与“小猪佩奇”人物造型形象相关的主题场景和互动游戏。富力城公司借此吸引家庭客户,促进楼盘销售。同时,对相关的活动情况,富力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认为富力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力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提交了两份授权许可协议,虽然该两份协议中确定的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与本案中并不相同(本案中,富力城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而并非在授权产品上使用),但无论哪种使用方式,其使用必须具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因此,未经授权使用对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授权许可费用的损失方面。由于本案中富力城公司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之间并未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过磋商,因此,二审法院参考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中约定的许可费,同时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因素,变更了一审法院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最终二审法院酌定富力城公司赔偿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著作权侵权数额的计算方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将许可使用费单独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但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如果著作权人曾将作品许可给他人,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并以此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准;根据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法递次适用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著作权侵权损失具体数额时,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可供参照的许可使用费, 若没有才可以适用法定赔偿。

附: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知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45WARRENSTREET,LONDON,W1T6AG,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财务主管。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沃仑街45号(45WARRENSTREET,LONDON,W1T6AG,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董事。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因与上诉人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及富力城公司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判支持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因富力城公司被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产生的损失40万元;3.判令富力城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富力城公司未侵犯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及展览权,仅认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富力城公司举办活动现场推出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九大主题场景实景呈现,游戏互动,在多处场景中使用“小猪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的玻璃钢雕塑、公仔、地贴、车贴,并赠送“小猪佩琪”玩偶、书包、口哨、游戏机、照相机、钱包、手表等,故富力城公司在线下活动中多次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的复制权;其赠送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印件,侵犯了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的发行权;其在售楼处多处公开陈列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富力城公司提交的证据多次自认足以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侵权事实属于双方共认事实。富力城提供的《活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实际举办且多处使用案涉美术作品,其在微信公众号中也自认活动举办并使用了案涉美术作品。三、一审判决多次出现矛盾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了富力城公司未经我方许可在网络及游园会活动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但却仅认定富力城公司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予认定富力城公司侵犯我方的复制权、发行权及展览权,系前后矛盾,明显错误。四、富力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获利巨大,同时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高,故我方上诉请求理应得到支持,应改判富力城公司赔偿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对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的上诉,富力城公司辩称:一、富力城公司从未实施过侵犯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所称的“小猪佩琪游园会”活动并非富力城公司组织实施,而是由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负责策划及组织实施的,对图腾公司提供的物料是否侵权,我方不知情;二、我方与图腾公司在《活动合同》中约定图腾公司保证所组织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权及违法行为,因此,即使侵权存在,也应当由图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三、富力城公司从未自认侵权事实存在,我方提供《活动合同》及付款凭证仅是证明该活动由图腾公司策划实施;四、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富力城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富力城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富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一、在富力城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一审认为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错误的。“小猪佩琪游园会”活动并非富力城组织实施,而是由图腾文化公司策划及实施的,富力城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应的活动费用,图腾公司在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富力城公司并不知情,即便侵权行为存在,也应当根据我方与图腾公司的《活动合同》,由图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富力城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请求追加图腾公司为第三人,被法院当庭驳回,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富力城公司承担高额赔偿,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四、一审法院对是否构成侵权部分的论述前后矛盾,属于裁判错误。故请求驳回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富力城公司的上诉,娱乐壹公司及艾贝戴公司答辩称:一、富力城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富力城公司在线上宣传及线下活动中均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线上宣传来源于线下活动,二者不可分割事实,我方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其侵权事实,对此,也有富力城公司的自认。我方认为富力城公司侵犯我方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客观存在。二、富力城公司是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的委托方、组织方和控制方,相关活动也是在富力城公司的相关售楼处进行,并且与其房产销售紧密结合,因此,富力城公司是本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和受益者。三、我方请求50万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我方其他对外许可的费用远高于该数额,小猪佩奇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富力城公司侵权时间长、收益大,因此,我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

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著作权;2.判令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3.判令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令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性报纸、公众号上及售楼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60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8月8日欧罗塔波有限公司根据该国1985年公司法成立了私人有限公司,2007年8月29日,欧罗塔波有限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其公司名称,更名为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11月14日,肯坦德有限公司依照该国法律成立私人有限公司。2009年3月9日,肯坦德有限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其公司名称,更名为E1娱乐英国有限公司。2010年8月31日,E1娱乐英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该国法律组建成立、注册并存续的有限责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经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转让,于2004年11月5日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Pig,Peppa,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将2014年6月《PeppaPig,Peppa,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并于2014年6月4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00510219,作品名为《PeppaPig,Peppa,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为共同著作权人,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13418。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浙江冠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并合法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宜,授予特别授权。

《小猪佩奇》自在中国市场投放以来深受观众喜爱,该作品主要通过在视频点播平台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网、腾讯视频、百视通、上海聚力传媒和芒果TV播放,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8年5月11日,申请人何婷婷对其个人手机中的微信、百度的部分网页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富力城公司在其公众号网页发布的“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进行了证据保全。富力城公司与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活动合同》及附件《2018年5-6月现场活动清单》,约定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富力城公司组织策划“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并提供材料器具。该游园活动以“小猪佩奇”相关人物造型形象为核心元素,推出与“小猪佩奇”人物造型形象相关的主题场景和互动游戏。富力城公司借此吸引家庭客户,促进楼盘销售。同时,对相关的活动情况,富力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认为富力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认为,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均系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由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对《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图案“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该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受保护,故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富力城公司举办“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及将该活动发布到公众号及网络上的行为,是否对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构成侵权;2、若侵权成立,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提交的公证证据能够证明富力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媒体上发布了涉案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多张网页图片。经对富力城公司在公众号及网络媒体发布的网页图片上人物造型形象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著作权美术作品比对,两者线条、色彩、图案造型等方面基本相同,富力城公司未经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且富力城公司诉讼中并未提交其举办“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经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故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富力城公司主张其未实施侵犯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其认为本案应由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其提交了与案外人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合同》和付款凭证发票,从其合同附件《2018年5-6月现场活动清单》能够看出富力城公司对此次举办“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材料器具和活动内容,对使用“小佩奇”、“小乔治”、“佩奇的爸爸”、“佩奇的妈妈”等涉案美术作品的是明知的,虽然该活动的材料器具是由案外人提供,但富力城公司未尽到必要审查、谨慎、注意义务,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富力城公司申请追加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问题。由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秦皇岛图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本院对富力城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予以当庭驳回。至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主张的富力城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问题,因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富力城公司举办“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中所用材料器具及赠与品是否涉及其美术作品,仅提交公证书中的网络图片,无法与其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比对,故对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该项权利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未提交因富力城公司侵权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富力城公司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维权费用合理开支、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情节,酌定富力城公司赔偿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000元。对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主张判令富力城公司在全国性报纸及公众号上级售楼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60日的请求。因富力城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在于著作权财产权益,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富力城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权利得到救济,故对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证据一、授权许可协议,拟证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在3-8岁儿童全塑胶用料包装袋类产品上的非独家使用的授权许可费为36个月基础许可费28万美元+销售净值12%;证据二、授权许可协议及履行凭证,拟证明在儿童艺术品、手工艺品上的非独家使用的授权许可费为26个月基础许可费为8万美元+销售净值的11%,履行凭证证明案外人支付的2018年第三季度授权使用费447162.52元(销售净值部分)。

对此,富力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无法证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遭受了损失;且以上证据均超过了举证期限。

本院经审理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富力城公司是否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其具体的侵权内容如何;二是一审未追加图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存在程序错误;三是若富力城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其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关于上述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富力城公司为吸引客户,促进楼盘销售,组织策划了“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该游园活动以“小猪佩奇”相关人物造型形象为核心元素,推出与“小猪佩奇”人物造型形象相关的主题场景和互动游戏,在活动场景和游戏中使用小猪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的玻璃钢雕塑、公仔、地贴、车贴,并赠送小猪佩奇玩偶、书包、口哨、游戏机、钱包等。富力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小猪佩琪等涉案美术作品,首先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印件,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在售楼处陈列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同时,富力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媒体上发布了涉案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多张网页图片,上述网页图片可以清晰的识别小猪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等形象,该行为系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仅认定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予认定富力城公司亦同时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属于事实认定存有瑕疵,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未追加图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存在程序错误。本院认为,图腾公司虽然与富力城公司之间存在《活动合同》,但该合同仅能约束图腾公司与富力城公司,图腾公司并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由于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的主办方仍是富力城公司,故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向富力城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富力城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由于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要求富力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提交了两份授权许可协议,虽然该两份协议中确定的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与本案中并不相同(本案中,富力城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而并非在授权产品上使用),但无论哪种使用方式,其使用必须具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因此,未经授权使用对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授权许可费用的损失方面。由于本案中富力城公司与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之间并未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过磋商,因此,本院参考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中约定的许可费,同时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因素,本院酌定富力城公司赔偿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

综上所述,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富力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具体的侵权内容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变更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会丽

审判员 梁贤勇

审判员 张守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纪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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