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一老人手扶電梯上摔傷致殘,超市和物業各擔責20%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李春燕)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事糾紛,一位76歲的老人陳某在回家途經A超市的斜坡形手扶電梯時不慎摔倒,造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由A超市和B物業公司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9年2月23日早晨,雨天,陳某從商業樓外面購買包子,準備通過A超市一樓到負一樓斜坡形電梯至地下車庫層轉乘電梯回家,當時該處電梯未運行,陳某一手持包子,另一手持雨傘,在下扶梯時摔倒在地受傷,經鑑定,陳某為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商業樓的一層至負一層斜坡形電梯由A超市購買安裝並進行維護,其屬電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B物業公司負責整棟商業樓的物業管理及公共衛生管理,A超市的斜坡形電梯為購物顧客和住宅區居民共同通行通道,且A超市同時也向B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B物業公司對於斜坡形電梯通行也有相應的管理權限。A超市和B物業公司對其所管理的電梯未盡到警示、維護等相應安全保障告知義務,在下雨天未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以防跌倒的風險,未盡力保障公共場所行人人身安全,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陳某作為成年人,在斜坡形電梯路面溼滑、且停止運行的情況下,對存在風險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其在上下斜坡形電梯摔倒造成自身損害,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陳某與A超市和B物業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過錯,酌情認定由A超市承擔20%的民事責任,B物業公司承擔20%的民事責任,陳某自負60%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是指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係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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