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涉煤反腐:兩名廳官同日被開除黨籍

內蒙古涉煤反腐:兩名廳官同日被開除黨籍

11月7日,週六一大早,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同時發佈兩名廳級幹部被開除黨籍的消息——
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郝勝發,“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單位行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已退休三年的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莫若平,“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國有公司人員失職、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郝勝發、莫若平的腐敗問題,都與“煤”相關。他們二人受到的處理,是今年內蒙古涉煤領域反腐的又一戰果。

今年,內蒙古持續向煤炭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開刀,不斷曝出重磅戰績。不久前,“內蒙古四名廳官同時落馬”的新聞上了熱搜——10月27日18點30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同時宣佈:王俊峰、李才、蘇和、徐呼和4名正廳級幹部接受審查調查。

煤炭資源領域問題擴散蔓延,已經成為汙染內蒙古政治生態的最大“毒瘤”。內蒙古煤炭資源領域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違規違法獲取、倒賣煤炭資源,違規違法配置煤炭資源等。此次被開除黨籍的兩名廳級幹部都“踩中了”這些問題——郝勝發被指“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煤炭領域投資獲利”;莫若平被指“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嚴重不負責任,未經評估出讓探礦權,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主張權利及審核相關費用,給國有資產造成鉅額損失”。

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案一審宣判,雲光中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今年年初,按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紀檢監察建議,針對雲光中、白向群、邢雲、雲公民等腐敗案件暴露出的煤炭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內蒙古自治區開展強力反腐行動,尤其是在煤炭資源領域進行專項巡視,緊盯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倒查20年。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劉奇凡介紹,開展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以來,內蒙古以背水一戰、壯士斷腕的決心意志,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工作力度,向煤炭資源領域這個“毒瘤”開刀,努力營造內蒙古綠水青山的自然生態、健康有序的經濟生態、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通報原文

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郝勝發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郝勝發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郝勝發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使用車輛;紀法意識淡漠,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煤炭領域投資獲利;私設“小金庫”,對下屬單位私設“小金庫”問題失察失責;與多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律己不嚴,利用職權貪佔公款;不惜損害單位利益,濫用權力損公肥私;在利益誘惑面前,未能堅持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郝勝發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單位行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郝勝發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莫若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煤炭地質勘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莫若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莫若平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目無黨紀國法,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使用車輛;拒不執行黨組織的退休決定,瞞報個人有關事項;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對下屬單位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失察失責;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程施工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濫權妄為,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同意,違規處置國有資產,違規決定濫發獎金津貼;以低於成本價向企業員工銷售住宅樓,套取下屬單位資金髮放效益補貼;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嚴重不負責任,未經評估出讓探礦權,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主張權利及審核相關費用,給國有資產造成鉅額損失;家庭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

莫若平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國有公司人員失職、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莫若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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