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关注,那个爱笑的百香果女孩走了,自首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每次经过小学、初中,看着孩子们嬉戏玩闹,即使心中有郁闷情绪,也会被孩子们天真灿烂的笑容冲散。

可世界上总是有着魔鬼,把双手伸向年幼的孩子。

距离“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发生已经过去了两年,十岁的小女孩杨某燕卖完百香果回家路上,就在离家几百米的地方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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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广西高院二审将杨光毅死刑判决改为死缓。

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每年的死刑判决中大部分是死缓,最终都不会实际执行。

也就是说,杨光毅被判死缓后,只要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原判死刑不执行,可以改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

这种结果,死者家属无法接受,公众无法接受,司法正义也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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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死缓的理由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因没有考虑到杨光毅自首等情节,因此量刑不当。

根据二审法院的观点,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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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首确实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从判决书来看,杨光毅是有预谋地守在杨某燕的回家途中,等其路过时强行奸淫,并多次通过掐颈、刀刺等方式抑制反抗,最后将杨某燕装入蛇皮袋带下山抛尸。

此种行径无疑构成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的情形。

因此,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能成为“免死金牌”,自首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应作为选择适用何种死刑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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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决定指令再审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律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最后防线,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判决必须审慎细致,明察秋毫。

但是作为一种生物,人是不可能不犯错的。特别是对于审判活动而言,个人依据还原出来的事实进行法律判断。

不同的个人,不同的法律观念,不同时期及地区的特殊情形,都有可能影响判决的结果,这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裁判可能出现的误差,就需要司法体系的自我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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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社会舆论上公众的意见,司法系统是理性面对,合理接受,还是不予理会,是司法完善的重要体现。

在“百香果”案件中,最高法指令再审的做法,不仅体现法院对该案件的重视,又和民众的意见相同,关注民意的方向,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维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从整个案件进程来看,再审好像是将案件搬回到重新审判的原点,但实际上是在正义的要求下做出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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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合力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害事件频发。针对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新型犯罪的特点,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利、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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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司法一直在进步,但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不能仅靠司法,更要靠全社会的合力。

那个卖百香果的小姑娘,乖巧懂事,就算物质生活不富裕,但她坚信劳动致富,她相信只要自己努力,终有一天能改变一家人的生活。

可是,这么美好的梦想,被一个恶魔毁灭了。

我们无法想象那时她的恐惧与绝望,那些媒体报道上的文字触目惊心,让人不敢细看。

百香果女孩,希望天堂没有伤害,希望来生你依旧可以笑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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