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合同效力條款字面意思理解相互衝突,應如何解釋?

案情簡介

邵凌雲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未生效。該合同第25條約定:“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生效。若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合同約定抵押房屋為青羊區金福路428號龍湖翠微清波2期6棟15樓2號,合同簽訂後雙方並未一起去辦理抵押物登記,因此根據該合同第25條之約定,由於所附條件(辦理抵押登記)未成就,合同未生效。

「最高院案例」合同效力條款字面意思理解相互衝突,應如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反擔保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反擔保抵押合同》第25條約定:“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生效。若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邵凌雲依據前述合同約定,並結合案涉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事實,認為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主張《反擔保抵押合同》沒有發生效力,其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本院認為,邵凌雲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反擔保抵押合同》第五條約定:“如本項抵押未辦理登記,本抵押合同仍然生效。”從字面意思理解,該條款與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存在衝突,需要對前述約定進行解釋。對此本院認為:第一,雙方簽訂案涉合同的目的是為中小擔保公司對匯成鑫達公司的債權設立連帶清償責任人。第二,雙方首先確認了邵凌雲應承擔抵押反擔保責任,其次明確即便抵押權未能設立也不影響合同效力,最後強調抵押物不能償還所有債務的,邵凌雲還應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前述約定順序進一步強調雙方就邵凌雲對匯成鑫達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第二十五條位於合同末端,參考一般的市場交易習慣理解,該條款應是針對抵押權設立的約定,對合同的整體穩定性並不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抵押權未設立,並不影響《反擔保抵押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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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合同解釋是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理解發生歧義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我國《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則案例中,最高院運用合同目的的解釋方法有目的解釋、體系解釋、參照交易習慣等,解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查清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從而理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最終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此外,我認為本案中第25條之規定主要還是說的是抵押權未辦理登記,抵押權未生效,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也符合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別性。

邵凌雲、成都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4388號

文章來源:Liang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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