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所有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問題

一文看懂所有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問題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01、怎麼確定停工留薪期?

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停工留薪期的判定:

1、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一致進行確定;

2、法院綜合認定。在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可以根據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和程度,結合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證明書,認定停工留薪期。

至於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和程度確定,一般情況下,一定的受傷部位和受傷程度對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

目前,不少省市都明確規定了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的參考標準,這為停工留薪期的認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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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停工留薪期何時截止?

停工留薪期從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起算。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可以申請延長

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應在用人單位告知的期限內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延長停工留薪期。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

用人單位未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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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停工留薪期內應享受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享受以下待遇:

1、在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裡所稱的原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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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停工留薪期注意事項

1、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落實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中的“工資”,是指職工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單位不能停發工資或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這種做法是不人道的,也是極其錯誤的。

停工留薪期內,保障工傷職工的治療是“第一要義”,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把職工一丟了之。

2、活學活用國家政策,規範停工留薪期管理

停工留薪期的長短與享受待遇的時間有直接關係,必須科學規範管理。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要按規定科學合理確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結束後,要及時辦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給付事宜。原則上講,停工留薪期滿,職工應回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為避免職工小傷大養、擅自休假、不按要求復工等無理要求,用人單位在做好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保障與服務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明確違規行為處理依據,做到用政策和制度管人管事,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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