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絕刑訊逼供

要想杜絕刑訊逼供,還得改革刑事訴訟制度。我們已經設置了認罪認罰制度。還應當設置檢察院無條件起訴制度,什麼意思呢?

為什麼會有刑訊逼供?最大的一個原因是偵察機關為了找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因此,如果法律規定偵察機關不用找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那應當就能減少甚至消除偵查機關的刑訊衝動。

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偵察機關只要找到一個犯罪證據,就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一個犯罪證據都找不到,那就乖乖放人就行了。請問,找一個犯罪證據用得著折磨嫌疑人嗎?

第二,偵察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無條件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以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但是檢察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要求偵查機關放人,偵察機關應當放人。

第三,法院應當無條件受理檢察院的起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1,受理後公開開庭審判,不管什麼案件,都必須公開開庭審判。什麼隱私了,秘密了,都絕對比不上公開來得公平。

2,最高法院和各地高級法院應當設立自己的電視臺,所有案件,一律通過電視臺公開審判。

3,刑事案件應當由五名以上(單數)的法官審理,由法官投票決定是否有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必須由十一名以上的法官審理。

4,法官統一由最高法院聘用,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應當由被告人隨機通過最高法院法官電子數據庫選擇法官審理,被當事人選中的法官,不得拒絕,但如果是應當迴避的法官,則必須迴避,由當事人重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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