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別人“酒後開車”,後果很嚴重!

日前,記者從區人民檢察院舉行的“涉交通類刑事案件辦理及典型案例”網上新聞發佈會中獲悉,今年以來,該院辦理的涉交通類刑事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類案件,佔比分別約為74%、25%、1%。

據介紹,雖然現在人們普遍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道理,但少數駕駛人依然抱著僥倖心理酒後駕車,導致危險駕駛犯罪數量還是高居不下。當天的發佈會上,區人民檢察院還公開了兩個典型案例。

圖片

案例一:教唆酒駕者也被以危險駕駛罪起訴

2019年9月13日是中秋節,當晚20時許,花某某的表弟從上海市區回來,花某某便想邀請表弟去城區足浴店洗腳放鬆。無奈兩人都沒有車子,也沒有駕照,由於地處偏遠,最晚的公交車也搭乘不到了。於是花某某想到了有車的老鄉徐某某,便撥打了電話。

這時的徐某某因為之前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已經躺在床上休息了。接聽電話後徐某某一番推辭,告知對方自己剛喝過酒,不能開車。花某某則勸說“不要緊的,路上小心點就行”。最終因人情難卻,徐某某發動了轎車。

三人來到城區後,恰遇執勤民警在設卡檢查,被逮個正著。徐某某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151毫克/100毫升,經抽取血樣檢測,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3mg/ml。

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徐某某危險駕駛案過程中,發現花某某明知他人喝酒仍唆使他人開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本案中徐某某在受到開車的邀請時,首先是拒絕的態度,表示自己已經喝酒睡下了。花某某明知徐某某已經飲酒、酒後開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要徐某某開車送自己和表弟去城區消費,其教唆他人醉酒駕駛的意圖明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

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花某某追加起訴。花某某於2020年7月30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崇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二:酒駕撞人後逃逸又撞一人被判9年

2019年11月9日19時12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橫沙鄉民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育賢南路東約100米處,與對方向被害人陳某某騎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陳某某跌地受傷。事發後,黃某某又駕駛車輛向西逃離事故現場,行駛至橫沙派出所西約50米處又撞到被害人吉某某,導致吉某某倒地後受傷。黃某某肇事後又駕駛車輛逃逸,陳某某、吉某某二人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案發後,警方通過事發路段監控錄像很快鎖定了肇事車輛並於當日20時45分許將肇事者黃某某在其家中抓獲。經對黃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18毫克/100毫升;經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7mg/ml。經鑑定,陳某某、吉某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經公安崇明分局交警支隊事故認定,黃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法律意識淡薄,在發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後,不是停下來報警救人,而是選擇逃逸,迅速離開現場,並且在慌不擇路的過程中,又撞及他人,最終導致事故升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6月29日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支持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以被告人黃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

記者:沈俊

編輯:郭王旖喆

美圖、美文投稿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