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外墙砸到了别人的车
买下车还付了赔偿金
但是,事情并未结束
保险公司竟也起诉到法院
近日
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
代位求偿权纠纷
究竟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一讲来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集美某汽车公司委托厦门某清洗公司清洗公司外墙、屋檐及广告牌。清洗过程中,因清洁公司员工移动脚架不慎导致脚架倾斜,砸到该汽车公司一部用于展览的车,造成该车受损。
之后,汽车公司与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委托修理合同》,朱某向该公司购买该受损车辆并全责承担维修费用,同时按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30%作为赔偿金赔付给汽车公司。签订协议后,朱某向汽车公司支付32.5万元车款并将车提走。9月,朱某向汽车公司支付1万元修理费,汽车公司将预留下的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朱某。
因此前汽车公司已向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包括存仓物料、库存商品车等,据此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汽车公司支付理赔金8.5万余元,并在随后以履行代位求偿权为由对清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清洁公司支付赔偿款8.5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
该事件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如有,代位求偿的金额如何认定
清洁公司认为
该车辆维修费用已结清,案涉车辆由其买走。汽车公司依保险合同应向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不再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认为
《委托修理合同》、《汽车买卖合同》是清洁公司对车辆进行购买和对保险不足部分的补偿,在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该汽车公司同意保险公司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等内容,故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合法有据。
法院认为
案涉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
需依序对以下问题逐一做出判断
1
关于对案涉相关合同条款应如何理解适用?
《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该车辆为乙方施工受损车辆,乙方全责承担维修费用,并以协议费购买。但在其后订立的《委托修理合同》则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为准:按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30%赔付给乙方,作为这次事故的赔偿金”,应理解为,后一份合同中的约定已对前一份合同的约定做出了变更。
对《委托修理合同》的前述条约定进行文义解释,并不能得出该汽车公司对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70%放弃索赔的解释结论,在开庭中,朱某作为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述:“集美某汽车公司提出我方购车,他们的赔偿款预计70%,我方赔30%。其实当时是约定,保险理赔之后不能理赔的部分由我们来理赔”,该节陈述也反映出,该汽车公司是认为定损清单配件金额的70%可由保险公司处得到理赔,才向朱某主张了30%的赔偿款,故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产生的对被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仍然是存在的。
2
关于清洁公司是否已按《委托修理合同》支付了赔偿款?
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8年9月向该汽车公司转账支付1万元后,该汽车公司即将预留下的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朱某,之后再未向清洁公司主张过其他的赔偿款。
对该汽车公司将预留下的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朱某并不再向清洁公司主张赔偿款的行为,应依法律规定解释为其已对清洁公司的赔偿金额予以了认可,因此,应认定清洁公司已按《委托修理合同》向该汽车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3
在清洁公司已按《委托修理合同》向汽车公司支付部分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就该部分赔偿款是否仍有权利对清洁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鉴于清洁公司已向汽车公司履行了定损清单配件金额30%的赔偿义务,对此部分,保险公司向清洁公司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代位求偿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依前述分析,保险公司依然享有对被告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但在求偿金额计算中,应扣除汽车公司与被告约定并已履行完毕的定损清单配件金额30%的赔偿款(如前分析,汽车公司默示同意该笔赔偿款为1万元),对于剩余70%的赔偿款,是否均应由清洁公司承担,则应根据清洁公司与汽车公司在案涉保险事故发生中的是否均有过错及过错比例来确定。
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车辆系因被告员工移动脚架不慎导致脚架倾斜砸损,清洁公司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清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余元。
综上所述
集美法院一审判决清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余元;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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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海 南洲
▌编辑:李松荣
▌制作:陈豪